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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耕作制度

第二节 耕作制度


全区农作物为一年一熟制。
清朝,境内土地处于开发初期,农作物多为垄作,均以牛马木犁耕种,耕、扣为多,管
理粗放,不施肥,少铲趟。为保持地力,减少草害,采取连作(3-5年)、撂荒、再开垦的耕
作制度。轮作制度为秋伏荒-荞麦-糜子-小麦-燕麦-撂荒。
民国年间,农作物增多,平原地区大部分被开垦,北部县部分山区、半山区、河谷和易
开垦的“五花草塘”被垦成“地营子”。因此,轮作制度也演变成“熟荒轮作和歇夏相结合
”制度。远耕地的轮作方式为麦-麦-豆,近耕地为麦-豆-谷-玉米或谷-豆-谷-豆,
生荒地-水稻(连作3年)留休闲。
建国以后,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和种植比例的调整,麦豆种植面积逐年扩大,
逐步实行了翻地与耙茬结合、深翻与浅耕交替、垄作与平作并举的耕作制度。在平原和沿江
区域轮作形式为麦-麦-豆,麦-稻-豆,麦-豆-杂(谷子、玉米)。山区仍然采取小麦熟
荒轮作和歇复相结合的轮作制度。1981年,全区开始大面积种植油菜,形成了麦-麦-油菜
或早熟大豆的轮作形式,既降低了草荒,又提高了土壤肥力。1983年,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以后,大豆播种面积增加,主要轮作形式演变为麦-豆-麦-豆或麦-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