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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林政管理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一节 林政管理


清朝后期丧权辱国,无力进行林政管理。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农林部公布了《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细则》,规定林政方针:“凡国内的山林,除已属民有者由民间经营,并
责成地方官监督保护外,其余均定国有,由中央农林部直接管理,仍仰该地方就近保护,严
禁私伐。”黑河道森林工作隶属北路林业分局,其区域上至漠河,下至瑷珲,设有奇克特、
霍尔莫津、库玛尔河、旺哈达、察哈彦、霍尔沁、札克达霍落、奇拉卡、西尔根奇、安干、
依西肯、安罗、开库康、阿穆尔、巴尔嗄力、乌苏里、讷钦哈达、洛古河等卡伦,兼管森林
保护。
1914年(民国三年),黑河道根据《森林法》制定了《黑河道北路林业分局施行细则》,
规定:林业分局掌握森林的稽查、保管、发放人山证明、办理采伐手续;采伐出山,要到就
近卡伦报明清点,照章收税12.8%等。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掠夺林木,对森林全部收
回“国有”。同时,在伪黑河省营林署内设利用科,负责管理民间采伐木拌、烧炭用柴等。

1945年解放以后,人民政府加强林政工作。1950-1957年,主要围绕封山育林、制止乱
砍滥伐和护林防火开展工作。1958-1965年,由于受“大跃进”、“共产风”为标志的“左
”倾错误影响,林权不稳,政策多变,乱砍滥伐现象抬头,后期得到纠正。“文化大革命”
期间,机构被破坏,制度被废弃,乱砍盗伐严重,火灾受害面积达6890.1万亩,是“文化大
革命”前10年的20倍。1976-1992年是林业全面振兴时期,其林政工作十分繁忙:
第一,以宣传《森林法》为中心,开展林政大检查,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1990年,全区发生毁林案件96起。其中,乱砍滥伐案件85起,毁林开荒11起。经查
处,追究刑事责任6起,结案88起,结案率91.67%;毁林面积1992亩,损失木材606.58立方米
、幼树41880株。经查处,退耕还林740亩,收回木材变价款、赔偿损失费51931.52元。1992
年,依法查处乱砍滥伐、开垦侵占林地案件98起,结案94起,结案率为95.92%。
第二,全面贯彻林业改革政策。到1985年止,全区给乡村和国营林场划定宜林“两荒”
(荒山、荒地)地461.4万亩,发证面积412.3万亩,占划“两荒”面积的90%。在已划“两荒”
面积中,给18.58万户农民划定自留山69.8万亩,给6.8万户农民划薪炭林用地15.6万亩。全
区有39个乡、360个村同28个国营林场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联合营办,经营天然次生林750万亩
。全区林业“两户”中,有1312户搞起开发性经营承包,办起家庭林场、承包国营林场503万
亩。
第三,开展宜林“两荒”普查。1986年开始,全区组织60个普查小组,对64个乡(镇)、
634个村屯所划宜林“两荒”和薪炭林用地429.42万亩进行普查。对1981年3月8日以后划拨的
“两荒”地,凡是郁闭度超过零点三以上的有林地,原则上收回国有。其中群众已经造林的
,林权不变。没有造林的已承包到户的有林地,林权收回国有,转为林农联营,与林场、站
重新签订合同。根据这一原则,全区收回林业用地201.59万亩。其中,有林地135.83万亩、
疏林地7.7万亩。收回国有后,直接由国营林场经营的200余万亩,联营的为1.57余万亩。经
过工作后,全区最后核定划拨宜林“两荒”地193.74万亩。其中,荒山、荒地100.19万亩,
有林地69.33万亩,疏林地24.22万亩。
期间,调整了联营面积,解决了少数人垄断山林的问题。根据合理布局的原则和经营者
的实际能力,确定联营面积每户控制在一千亩以内。经调整后的各类林业专业户由2800户增
至4663户,联营面积由过去的700万亩降至250万亩。
第四,加强采伐、运输、加工的管理。认真执行限额采伐、计划采伐,严格审批和发放
采伐许可证手续;加强木材检查站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检查。
全区先后取缔私收滥购、非法加工的单位、个人63处,保留263处。
第五,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深入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正常狩猎与违法
乱扑滥猎的界限。1990年,全区处理非法猎扑、收购、加工野生动物案件8起,收缴枪支5支
、黑熊2只、驼鹿1只、狍子48只、野猪6头,并对犯法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自1982年起
,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爱鸟护鸟活动和宣传,增强了人们爱鸟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