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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护林防火

第二节 护林防火


1782年(清乾隆四十七年),清政府为了保护“祖先发祥之地”,颁布了禁止砍伐森林等
4条禁令,对盗伐林木和放火烧山之人,重则处斩,轻者发配,是黑龙江地区最早的护林防火
措施。民国年间,国民政府两次颁布《森林法》,规定对跑火烧林之人处于“罪金”和“判
处有期徒刑”。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长期掠夺黑河地区的森林资源,曾在山林中试
烧防火线,并用鄂伦春人进山保护森林。
1950年4月4日,黑河专署公布了《关于护林防火与严禁放荒火的指示》,确定“预防为
主,积极消灭”的护林防火方针,实行春、秋两季防火戒严。具体措施:一是组织372人的鄂
伦春护林队。二是村屯、作业点建立防火线。三是建立防火期进山经批准、人山不带火、风
大不烧火、野外不吸烟等制度。1951年地委发出《关于防止森林火灾的指示》,在全区第一
次成立了防火指挥部,建立48个护林站和黑河地区人民武装护林队。后逐渐健全发展,到19
80年,全区扑火队员普遍配备风力灭火机。1982年又增配二号工具。1984年,建立1处护林飞
机场,在防火戒严期用飞机巡护、报警、侦察、运送扑火队员。
1986年,大兴安岭“5·6”森林火灾后,黑河地区加强了护林防火建设:一是于1990年
投资10万元购进长城386型计算机、数字化仪器等设备,并输入全区地形图和行政区划图,记
录了居民点、瞭望塔、通讯网、机场、机降点、飞机巡护航线和扑火队伍的布防情况。二是
形成瞭望网。三是改善了通讯设施。全区到1992年有电台20部、对讲机443部。四是改进了扑
火设备。由于加强了护林防火建设,全区护林防火工作基本形成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实现了“四个转变”:由过去单纯依靠行政管理转变到由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相结合
;由过去被动扑火转变到主动预防,积极消灭;由过去临时调动人员大兵团作战转变到依靠
森警和专业队,实行专群结合;由过去季节性抓防火工作转变到加强基础建设,坚持常年抓
,使全区护林防火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1988-1990年平均每年发生火灾11.5起,比1971-
1980年平均每年40起减少71.25%,平均过火林地面积300公顷,比1971-1980年下降99.6%,
而且没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据统计,1992年全区有瞭望塔80座,瞭望面积达80%。有风力灭火
机860台、二号工具和灭火鞭的数量也有明显增加。专业灭火队员有扑火服,部分队员配备了
野外作业装具。全区发生火警火灾14起。其中,一般火灾7起,过火林地3480亩,森林受害率
0.09‰。
1960年1月29日,为防止中苏边境地区森林火灾相互蔓延,中苏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共和国政府关于护林防火联防协定》,就双方
共同防护地区、建立联络站、各自境内设防火线、互相协作等问题达成协议。根据《协定》
要求,在黑河地区内设黑河、呼玛、连崟3个中苏两国护林防火联络站。黑河站站长由地委常
委、副专员、林业管理局局长王殿文担任。1961年3月31日,双方在苏联阿穆尔州的布拉戈维
申斯克举行第一次护林防火联防会议,中方代表团团长王殿文、副团长张海龙等人参加了会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