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政管理
第四节 渔政管理
清以前,区内地广人稀,捕鱼均由居民自便,唯有向朝廷纳贡时,地方头人才出头露面
,以示管辖。清朝建立后,继续以收取土贡的形式间接管理:“十月进鲜,十一月年礼、十
二月春鱼”,每年3次。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黑龙江将军程德全为保国家主权和利权,制定了按网抽税章
程15条,规定无论是华人还是俄人,在中国界内捕鱼者一律在春、秋两季向中国政府起票(申
请)、纳税。捕捞期分别限定在每年的农历四月初一至六月十五和八月初一至十月三十之间;
鱼类繁殖期间,一律禁捕。税银初始按年抽收,宋小濂任瑷珲副都统后,改为按月抽收,直
至民国年间。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府对区内捕鱼课以税收。1936年,规定大网每年交渔捐15元(伪币
,下同),挂子15元、小网10元。
建国后至1954年,黑河专署农业科内设有分管水产工作的专职人员。根据国家《水产繁
殖保护暂行条例》规定,对全区渔船、网具等进行登记造册。同时,逐渐取消了毒鱼、炸鱼
等掠夺性捕鱼方法,制定了鱼类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章程。生产形式也由个人分散、季节性
作业,逐步过渡为互助组常年作业。此后,区内各县(市)渔政管理机构相继成立,管理工作
初具规模。
“文化大革命”期间,区内渔政管理工作滞后,个人私捕乱捞现象严重,水产资源遭到
破坏,资源量逐年减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相继制定、执行了有关渔业管理及保护等法规或条
例。1980年,区内有渔业管理机构(含行政和企业)15处,管理人员222人。其中,企业管理机
构5处、89人。1987年,渔业管理机构增至14处。同期,全区开始举办各类水产管理学习班。
至1990年的10年间,全区渔政管理部门共举办各类学习讲座44次,参加人员4627人次;下发
捕涝渔业许可证4528份,复查渔业许可证2277份;出动车、船检查610次(车438次、船172次
),检查10339人次,没收趟网342张、挂网7247片、船93只、水叉41件,罚金82万元;投放人
工鱼巢55920米,营救经济幼鱼15632.5公斤。1992年,全区有渔政管理机构7处,有管理人员
43人。举办渔政培训班25次。培训269人次,进行各类检查7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