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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二节 管理制度


一、管理体制
1683年(清康熙二十二年)瑷珲副都统衙门建立后,军械制造等业由副都统衙门所设的工
司统包。众多的家庭手工业则由经营者自主经营。1889年(清光绪十五年)以后,金矿、煤矿
等大型官督商办企业由清廷出面集股,并委派专人经管或由地方官员兼管,负责生产、生活
资料供的应及设备、产品、红利的分配等事宜。其它私营企业需在经办前审批、备案、办执
照,开业后照章纳税。
民国时期,区内大、小工业多为私营,政府除负责统一管理和征缴税收外,集资、购买
设备、利润分配和产品销售等均由企业自理。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满足军事侵略和掠夺物资的需要,对食品、金矿、煤矿
及手工业等在原料供应、产品收售、产品价格等方面实行了严格的“统制”。特别是对金矿
、煤矿和木材加工等大型企业,以各种“株式会社”的名义实行所谓的“国家专营”,其余
部门则在各种“株式会社”或伪商会的监督下,由伪政府融资控制经营。
解放后,黑河人民自治军司令部供给处修复或新建了一批修械所、被服厂、皮革厂等企
业,产品种类和数量等均由供给处制定,产品主要供应军队和地方工作人员。
建国后,国家对企业实行统包政策,生产从原料到销售均按国家计划实施。国营工业企
业盈利上缴地方财政,亏损由财政部门补拨。工厂技术改造、扩建、新建的款项均由国家拨
付,企业只管生产。企业的产值、产量、品种、利润、成本、质量、劳动生产率、资金周转
天数等八大经济技术指标,是国家对企业考核的中心。完成计划者,按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
金、福利基金和奖金。集体企业按八级累进税率上缴所得税。期间,1949-1956年间的企业
领导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委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1957-1965年间,企业在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并实行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两参一改三结合”制
度(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制度,干部、技术人员、群众结合)。1966
-1977年,企业成立革命委员会或生产指挥部,实行党政合一的“一元化”领导。1978年后
,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
1983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企业分别按55%的税率和按八级超额累进税
率上缴所得税。1985年,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要求,除国家指令性
产品外,企业开始实行原料自己选购,生产自己安排,产品自己销售,技术改造拨款改为贷
款和自筹资金。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行产值、产量、质量、利税、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
和安全生产等指标综合考核。1987年,区内企业开始普遍实行厂长负责制及承包经营责任制
等管理和经营体制。各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了3种形式的承包:一是上缴利润递增
承包。二是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三是对亏损企业实行减亏全留,超亏自负。合同
双方为地方财政部门与企业,合同期2-3年。至1992年,基本情况未变。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劳动·人事·分配制度】 清朝及民国时期,企业招工由企业负责。金矿、煤矿等大
型企业的领导(督办)由政府任命。私营企业、独资企业由投资者自任经理,合资企业则由股
东推选经理。工人工资均无统一标准,均依经营状况并参照先办或临近企业的工资额自订。

东北沦陷时期,金矿、煤矿、林业等大型企业由伪政府控制,主要负责人均由日本人担
任,工人工资多以实物兑付。小型企业和手工业由伪政府控制监督,经理由投资者自任或推
选。工人工资随意性大,多由雇佣双方商订。
解放后至1983年前,企业招工统由国家负责,企业干部由国家统一安排。工资按国家各
行业工资标准执行。1984年后,企业不同程度地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主要内
容:部分企业实行优化劳动组合,部分企业对中层干部进行选聘。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计件工
资,部分企业实行浮动工资制,部分企业实行岗位工资制。
【企业现代化管理】 1984年,各企业依据自身状况,逐步推行了经济责任制、目标管
理制、全面质量管理、量本利分析、实行全面经济核算和厂内银行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1987年起,全区工业企业开始开展以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为目标的升级活
动。至1992年,仍在改进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