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筑业
第四节 建筑业
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后,区内部分农村把有木、瓦工手艺的农民组织到一起,成立了不
固定、临时性的帮工组,承担农村民房修建工作,此为乡企建筑业的最初形式。
1976年10月,北安县城郊人民公社建筑队成立,为区内乡企建筑业之始。该建筑队为独
立核算单位,由当地有木、瓦工手艺的30余名农民组成,以落后的“一把瓦刀两只手,出尽
力气遍地走”的生产方式经营。除承担当地农民建房及农村公共建筑施工外,还到城镇承揽
工程,补充国营建筑队伍力量的不足。此后,随着城镇基本建设的增多,区内部分邻近县城
较大的公社也陆续建立起自己的建筑队伍。到1978年,全区社企建筑业增至26户,从业人员
829人,年产值87万元。
1981年,在国家建委、农业部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建筑队普查、登记和颁发营
业执照的通知》和国务院下发《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之后,省委、省政府据此对
全省开展的社企建筑队伍联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区内各社企管理部门针对社企建筑队伍
自身分散、技术落后、资金短缺、设备不足及管理混乱等实际情况,逐步进行了整顿或改进
。1982年9月后,黑河、爱辉、孙吴、德都、北安、嫩江等6县(市)还相继成立了行政管理性
的社企建筑联营公司,把各公社建筑队松散地联合了起来。1983年3月,国家城建部《关于国
营建筑企业与农村建筑队伍联合经营试行办法》颁发后,地区按照“国营施工企业为总包,
乡镇建筑业为分包,双方所有制不变,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原则,把国营建筑业和
乡镇建筑业联合了起来,使社企建筑联营公司由松散型的联合,逐步成为“统一生产、统一
管理”的经济实体。1983年底,全区社(乡)企建筑业达54户,从业人员增至2660人,年产值
412万元。
1984年,根据国务院4号文件和六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要允许农村民工建筑队到
城市参加投标承包施工”的精神,区内乡镇建筑业经营范围和规模迅速扩大,并逐步摆脱了
从属于国营企业的地位,成为独立的施工单位。至年底,全区乡镇建筑队伍增至201户,从业
人数达3614人,年产值1191万元。其中,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由农民组成的联户及个
体工程队达127户,从业人员562人,年产值185万元。此后,随着建筑市场的繁荣,乡企建筑
业的施工水平不断提高,经营范围也逐步扩大。其中,黑河市乡企建筑联营公司于1988年竣
工的黑河市第二小学教学楼和市建行住宅楼,分别获得省银牌奖和地区优质工程称号。北安
市乡企建筑联营公司还承揽了50万瑞士法郎的对苏(联)建筑工程。至1992年底,全区乡企建
筑队伍达300户,从业人员5230人,年产值7162万元,利税3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