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矿区保卫
第三章 安全保卫
第一节 矿区保卫
清末和民国时期,区内各金厂均自备兵勇、马勇、山林队和矿警队等武装,负责监督工
人生产和保卫矿山。各武装均由厂矿负责招募组建,人数多在百人左右。民国年间,经营规
模较大的兴安金厂有武装保卫人员178人;逢源金厂有120人,有长枪100支、手枪56支。
东北沦陷后,侵华日军崎黎大队长率部占据了逢源金厂和兴安金厂,并以发枪照为由,
全部收缴了各金厂护勇的武器。1934年,日本侵略者在成立伪满洲采金株式会社的同时,在
罕达汽金矿成立了伪警察署,有日本人5-6人;在五道沟和九道沟金矿成立了伪警察分队,
每队有4-5名日本人,以此强化控制监督金矿及矿工。
1947年2月,黑嫩省政府金矿管理局设立了1个警卫连,在第一、第二分局和嫩江办事处
各设了1个警卫排,在各矿点设立了护矿队,负责维持秩序、缉私、保卫矿山等工作,人员总
计300余名。1950年3月,金矿局成立公安科,罕达汽和二分局也相继成立了矿区公安派出所
,负责安全保卫工作。1951年,因抗美援朝的需要,部队逐渐调往朝鲜战场,矿区安全保卫
工作主要依靠派出所和护矿队负责。护矿队撤销后,矿区安全保卫工作由派出所负责。
1986年后,黑河金矿局设置了警察编制的保卫科,各矿山设立了派出所或设置了保卫干
事,负责矿区内的社会治安、户籍管理、检控危险品的使用、黄金与现金的押送与保卫、矿
区的消防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