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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清朝,瑷珲达义河等矿遵照李金镛制定的“公举司帐”制度管理财务。各采金班则设“
字匠”(会计)1名,负责金班的记帐、年终决算和分配事宜。
民国时期,区内主要金厂均设有财务股负责金厂的现金收支、帐目登记、征收官金和收
购砂金等事宜。
1947年黑嫩省政府金矿管理局成立时,局机关设财政科、各分局设财政股,直接负责所
辖厂矿的砂金收购、税金收取、产品销售等业务。1948年1月后,各金矿经营工作开始转向企
业化管理,财务管理制度逐步标准化。1960年机械化开采出现后,各金矿进一步加强了财务
管理,规定:各矿财务部门必须按时呈送月、季、年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成本表和生产费
用表等,以利监督。
1983年后,各黄金企业逐步实行了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等管理方式。为此,黑河金矿局
加强了财务管理,规定:各金矿财务科要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地向黑河金矿局
和地方有关部门报送各种财务报表,实行统一核算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管理财务工
作;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内部制定的各项财务政策、制度和计划,实行财务主管人员“一支
笔”审批制度;加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力争资金使用收支平衡
。至1992年,各项制度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