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工资
第四节 工资
采金之始,矿工采用分堆分配的方法分配劳动所得。清朝漠河金矿开办后,所属达义河
等矿一如漠矿规定,实行四六分成,即把所采黄金的40%归金厂、60%归矿工集体分配,每半
月结算一次。为调动矿工的生产积极性,还实行多采多奖的政策,并规定工人发财后可回家
探亲。
中华民国建立后,矿局多设立“官办大溜”等生产组织。大溜每日把所得黄金的三成用
于交官溜税金,余下部分按矿工平均数的2倍给把头、1.5倍给领溜、1.2倍给会计,最后所剩
的由工人均分。1919年后,随商办金矿(厂)的逐渐增多,分配办法变为3种形式:一是工资制
金班。即采金工具和工人的一日三餐、服装、医药费、理发费、洗澡费等均由金矿(厂)负担
,工人每天工资1元。二是工垫金班。即金班的生产工具及工人的一切生活必备品均由班长到
金厂货柜赊购,但所产黄金都先要交与金厂,待生产期结束后再与金厂结算扣除,剩余部分
由金班分配。金班的具体分配方法是:首先提取剩余产金量的10%、6.5%和6.5%分别分给班长
、领溜和会计;剩余的77%,按实有矿工数加“一”后平均分配。其中,所加“一”的份数分
给班长。若生产结束后出现收不抵出现象时,金厂收回工具,一切费用皆由金厂核销。三是
自垫金班。即一切费用先由班长垫付,待分配时按总产量的60%和40%,分别分给班长和工人
。
1943年,日本侵略者陆续强占了各矿区。初期在少数私人商办的金厂内实行“自带金制
度”。在伪满洲采金株式会社直营矿中,工资的支付形式有两种:一是采金船员实行日工资
,每日1.20元(伪币,下同)。会社的职员、杂役为月薪,每月约40元。二是计件或包工制。
即按工作量承包给大柜头或把头,再由他们按期付给工人工资。
1947年,黑嫩省政府金矿管理局成立后,机关和矿山的全体工作人员、警卫部队的官兵
均实行供给制,而采金工人则实行缴纳金税制度和以金换货的办法。1950年2月,全体供给制
工作人员改行按职务评定工薪分的薪俸制。矿局对各金班的黄金产品实行了收买制,采金工
人实行了分配制。1959年筹建第一条采金船时,罕达汽金矿招用了部分临时工,实行日工资
制。此后,黑河金矿局根据所有制的不同,采取固定工、临时工实行工资制,集体工人实行
分配制,个体采金工人实行收买制的不同分配方法,至1992年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