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地管理
第二章 城市管理
第一节 用地管理
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前,区内土地具体使用由中央政府委以官职的地方部落或部族
的首领统管。由于地广人稀,用地比较自由。建城较早的瑷珲、墨尔根等城,官府、居民依
例分别在城内外占地建房。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和1911年(清宣统三年),黑河、奇克特
分别始放街基,用地始由瑷珲副都统左司管理。至中华民国初年,改由黑河道内务科管理。
东北沦陷时期,城镇用地由伪黑河省和伪北安省民政厅行政科管理。
建国后,区内城市用地实行基本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办公室、规划办公室等多头分散
管理,乱批滥占土地现象严重。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
管理实施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建立健全了土地管理机构,乱批滥占土地现象得
到扼制。根据规定,县(市)城内基本用地由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规划任务书、
或上级主管机关证明文件和建设用地图,向规划办公室提出申请。规划办公室根据城市规划
的要求及建设单位的需要批给地号,然后按征地要求办理。用地单位在城内选址施工前,需
先征得该县(市)规划及防火部门的同意,补偿和缴纳土地管理费用。郊区和农村基本建设用
地由用地单位持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土地办公室
提出申请,并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选址。地址选定后,土地办公室组织用地单位
和被征地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初步协议。之后,用地单
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图向土地办公室正式申报,批准后,由土地办
主持,用地单位与被征用地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县级人民政府只有批准园田地3亩以下、林地
和草地10亩以下、其它土地20亩以下的用地权力,500-1000亩的由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千
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后,用地单位要向被征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青
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征用郊区菜地
,还要向国家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已征用两年不能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有
权收回。征用土地不准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