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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屋管理

第三节 房屋管理


清朝及民国时期,房产多为私有,允许自由买卖;少数公有官邸,为政府所有的不动公
产。
东北沦陷时期,一些伪公务所开始作为专管部门,负责房产管理事宜。
1946年,人民政府宣布日伪遗留的房屋为国家所有,由当地政府统一使用和管理。1949
年,北安县成立了房地产管理处,专门管理房屋;其余各县则在财粮科或民政科内设专职人
员,负责管理房屋等事宜。1953年,各县相继成立了房产管理处,统一经营管理政府所有的
公产房,并负责核收租金、修缮房屋、产权管理、颁发证照等工作。其它属于单位所有的房
屋及私有房屋,仍实行自有、自用、自管。新建房屋实行谁建、谁有、谁管。私有房屋允许
买卖,照章纳税。1956-1957年,区内把出租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列为社会主义改造的
对象。国家把这些房屋作价,然后按照价格的定比例,每年给房产主一定的利息,实行“经
租定息”。期间,爱辉县黑河镇嫩江县嫩江镇、北安县北安镇和通北镇共计改造了470户,嫩
江、德都、北安3县上收统管房屋30815.5平方米。同时,德都县另把不够改造的房屋和暂时
无人管理的房屋(计524.83平方米)也纳入了改造范围,实行“经租不定息”管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由于房产管理和房屋维修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危房大量增
加,加上收租不及时等原因,出现了房租“尾欠户”和新的“自修自住户”。据德都县房产
管理处统计,从1968-1972年间,住户陈欠租金1700元。
1974年,区内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在普查私有房产后,实行了分类管理。其中,私有房产
给予登记发照;东北沦陷时期遗留的、由居户自修自住的房屋,发给“公产自修自住户”证
件;1956年收归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私房,补齐租息(到1965年)后收归国有。1975年,在执
行“以租养房”的同时,全区并行了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经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房产和集体
所有制单位在向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申请房权执照后,自行管理本单位房产等政策。
1978年,根据《黑龙江省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和省第二次城镇房产住宅建设工作
会议文件等要求,地区提出了住房要国家、地方、单位多方筹资,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从
实际出发,采取统一方针与因地制宜、分散决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提租、出售商品房、
集资建房及建立住房基金、住房融资体系、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进行住房制度改革。1983年,
孙吴县开始实行住房私建公助。1985年,嫩江县房产处将无法维修的旧房转卖给住房户(实际
出售396户、6279.7平方米),并建立了房产档案。同年,黑河市成立了区内首家房地产开发
公司。同期,根据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的指示,彻底纠正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遗留的私
有出租房等问题,把部分房产退还给了房主。至1992年,基本管理措施未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