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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住宅

第三章 乡村建设

第一节 住宅


清初,沿黑龙江两岸及迁居墨尔根城等地的达斡尔、鄂温克等族居民,多筑寨而居。城
寨以垒木或夯土为墙,外面挖有壕沟,寨内设有塔楼,住房也多为木质。游猎的鄂伦春民族
则“居住依山傍河,于林深树密之中,以木杆数根,绳捆于梢,而枝撑以周,以桦皮并草敷
盖其顶,上洞烟道,即时便成窝堡。如稍殷实亦有用狍皮者。内中用木生火,暖屋造饭皆持
此。”
清康熙年间开始,汉、回等族居民迁居区内。各村屯满族居民的住房多为宽大的土草房
,多南向(正房),开南门,南、西两面开窗。窗框为木制方格形,外糊纸。房内分内、外两
屋:外屋为厨房。内屋为卧室兼客厅,有北、西、南3铺相连接的炕。烟火经灶、炕洞后,经
由屋外烟囱排出。住房左右两侧多盖有仓房和碾磨房。墙体多以土垒造,间有“拉哈辫墙”
(以木杆为骨架,上挂草辫,两面抹泥而成)。房顶苫草。回族和汉族居民所建正房则不开西
窗,居室内只设南北炕。有时还因陋就简,常建“马架子”(较小的厢房,南面开门,进门为
灶间,里面为居室,有火炕)、“地窨子”、“木头垛”等住房。无论何族居民的住宅,房屋
规格多为2间1栋或3间1栋,跨度均在4-5米之间(丈二至丈五)。
民国时期,沿江一些村屯的地主、士绅盖了一些砖瓦结构的住房。嫩江县则开始修建“
四合院”和以正房为主体、另建东西厢房、自成庭院的住宅。普通农户的住房及至东北沦陷
时期时,均无变化。
50年代开始,各村屯普遍修建了村、队办公室、卫生院、供销社等房舍,农民也断断续
续地更新了房屋。房屋多为土草或土木结构。居室多为正房,注重美观适用,质量有所提高
。60年代,农民住房开始改进:室内墙壁普遍粉刷白灰,天棚采用“麻刀灰”(碎麻匹与白灰
混合)棚,门窗安装了玻璃、部分居室铺镶了地板。嫩江县有的村屯还开始建造“一面青”住
宅(正面墙体以砖为建筑材料砌筑,其余三面以土坯等为建筑材料砌筑的房屋),并安装了大
玻璃窗。70年代,农村建房标准普遍提高,少数富裕的村民还盖起了砖木结构的房屋。室内
格局多为二屋一厨或三屋一厨,人均使用面积普遍大于城镇。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兴
建砖瓦结构住宅的农民增多,住房建设开始向美观、宽敞、舒适的方向发展。外墙采用水涮
石挂面、室内铺地板、厨房铺“马赛克”、用涂料粉刷居室的房屋普遍流行。几代人同居一
室的房屋已不多见。1981年,区内农村7689户建房38.8万平方米。其中、砖、混凝土结构的
住房有3157户、159775平方米,楼房467户、3600平方米,“一面青”房1028户、72800平方
米,泥草房3037户、151845平方米。
80年代中期,沿黑龙江一带的农村房屋建设始向样式新颖、布局合理、面积大、建筑标
准高的方向发展。新建房屋多为四室一厨,有老少卧室、客厅、洗澡间等。地面多以地板、
瓷砖为主,有的屋内天棚还以泡沫装饰板装饰,墙壁以涤纶壁纸粘贴,并安装了土暖气、吊
灯和壁灯等。室外建筑有回廊、月亮门、六角窗、雨搭、阳台等,风格各异。1990年,全区
农村新建住宅165.85万平方米,有27642户农民搬进了新居,占农村总户的17.8%,人均居住
面积达9.2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或“一面青”住房占80%。至1992年,全区农村住房建筑
面积达1063.35万平方米。其中,砖木结构232.02万平方米,楼房4.57万平方米,土草房826
.76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