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质量管理
第四节 质量管理
清朝以前,区内私人建筑质量由其自管,公共建筑则由当地头领监管。清初设治及清末
建省后,分别黑龙江由将军衙门、瑷珲副都统衙门和瑷珲兵备道设员监管。民国时期,改由
黑河道设员监管。
东北沦陷时期,伪黑河省公署设民政厅土木科管理建筑质量等事宜。
建国后,地区及各县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科负责管理区内建筑质量等事宜。60年代
,质量管理采取抽查检验的办法进行。1965年,在34个竣工项目检查中,有19个项目被评为
优良,15个项目被评为合格。“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因受“左”倾错误批判所谓“唯生产
力论”的影响,建筑管理放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筑管理重新步入正轨。1985年
,黑河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立。次年,各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相继建立,并针
对外埠工程队大批涌入区内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外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入我区审
批程序的规定》和《黑河地区优秀建筑设计评选办法》等管理措施。当年,全区竣工项目合
格率和优良率分别为86%和10.1%。其中,黑河市第一建筑公司承建的黑河市第一百货商店和
双城县联营公司承建的北安市商业综合楼等工程,分别获省银牌奖。
1987年,黑河地区行政公署颁布了《黑河地区基本建设管理和建筑业管理暂行规定》,
对计划、投资、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市场、合同、施工、投标、质量、劳动工资等10个方
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年底,竣工项目合格率和优良率分别增至88%和12.1%。其中,黑河市第
一建筑公司承建的黑河市商业综合楼获得省金牌工程的称号、黑河市第二建筑公司承建的黑
河地区保险公司和逊克县宾馆分别获得省银牌工程称号。1988年,针对建筑行业在承包工程
和优质工程评比中出现的弊病,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下发了《支持建筑业改革,纠正建筑行
业不正之风的规定》。同年,《黑河地区金银牌工程评选办法》和《黑河地区建筑设计、施
工招标暂行规定》等法规相继出台。当年,竣工工程合格率和优良率分别增至90%和12.2%。
同年,随着区内建筑企业对苏联劳务输出的增多和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黑河地区还相继颁
布了对苏联工程承包和勘察设计两个暂行办法,加强了境外建筑企业的管理。次年,又以地
区行署专员一号令的形式,颁发了《黑河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区内建筑业因此出现了
管而不滞、活而不乱、工程质量逐年提高的局面。1992年,地区建设委员会又先后制定了《
黑河地区建筑市场管理外包规定》、《建设单位资质审查标准》和《建筑装修非等级资质审
查标准》等地方性法规,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同年,还实施了建设项目许可证制度和建
设单位资格审查等措施,使全区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达到89.53%,竣工验交合格率达到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