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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供销合作社商业

第五节 供销合作社商业


解放后,随着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广大农村又相
继建立了以土改果实和农民集股投资为资金的供销合作社商业。其中,瑷珲县于1946年率先
在西岗子、瑷珲、四嘉子建立了3处农村供销合作社。1948年后,逊克、孙吴等县相继建立了
供销合作社。到1950年,全区供销社已发展到30个,共有资金52444万元,社员人数为13404
人,合作社工作人员逾百人。供销合作社取消了私商对农民的中间剥削,促进了工农业生产
的恢复和发展。1950年,为了加强对农村合作社的领导,人民政府选派干部组建了地区供销
总社,各县也同时成立了县供销联合社。这年,全区有供销社干部职工289人。逊克县为全区
农村基础社网点最多的县份,达15个,农民入股2456个,折合人民币2.7万元,流动资金23.
50万元。1951年对县内供销网点进行整顿,由原15个基层社合并为8个,下设8个分店。公布
了基层社章程(草案),实行凭社员证在本社购买商品享受5%的优惠价格的办法,使农村供销
经济日益发展和巩固。1955年,乌云村供销社王家店分店创造了“二人一店、购销十万、外
加八千、里外各半”的全省供销合作系统的最高工作量,连续3年被评为全省先进典型,受到
中共黑龙江省委和省政府的表彰。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
农村的私营商业绝大多数并入供销合作社,从此供销社成为农村中唯一的商业组织。这一年
,全区供销社网点40多个,社员人数8万人之多,合作社职工500人。1958-1972年,在“左
”倾错误的干扰下,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经过多次合、分,两次过渡“升级”为官办商业
,社员股金全部退还,职工、干部由国家分配或上级委任,脱离了原来依托的广大农民,滋
长了官商作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批判了“左”倾错误,供销社逐渐恢复了原来的民办性质,突
出了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的特点。1983年,全区县(市)级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进行了根
本性的体制改革。重新发展社员,吸收社员股金,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了理事会、
监事会,县级供销社改为供销合作联合社,成为基层社的经济实体。全区供销商业又有了新
的发展,仅爱辉县就有农村社11个、36个供销部、55个代销点,职工291人,销售额912万元
,比1971年增长81%。其中,爱辉公社供销社在完成购销额和经营管理工作中一直领先,多次
被评为省级先进单位,党支部书记徐永旺曾被评为省劳动模范,当选为全国五届人大代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供销社网点逐渐增加,经营业务不断扩大,虽然受到体
制多变的影响,但在农村仍然发挥着农村商业的主导作用。到1992年,全区有供销社464家,
比1958年增加11.6倍。有职工5570人,增加11.1倍,实现销售额达1902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