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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四章 企业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1949年,地区商业局(贸易公司)始设有财务科(股)。各县商业科设有财务股,均配备了
会计、出纳、记帐等财务人员。1956年以前,地区的商业企业实行财务计划、财产管理、资
金使用、经营核算、费用开支等财务管理办法,各县企业为报帐制。
1958年,对商业体制作了重大调整,部分商业机构下放,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权限也相
应地下放,扩大了各县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实行了块块领导,地区对财务计划、会计决算
等业务只做监督检查、综合汇总工作。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经济管理大权必须集
中到中央、大区域和省三级”的精神,地区按省商业厅的要求,加强了财务管理,严格了财
经纪律。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财会人员精简下放,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视为资本主义的
“关、卡、压”而予以批判和废除。地区及各县(市)的商业财务管理处于瘫痪状态,造成机
构混乱、管理混乱、资金滥用、家底不清,给商业企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1976年后,经过拨乱反正,商业财务管理工作有所改进和加强。1978年恢复商业系统的
利润留成办法。1981年以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在财务管理上,开始实行企业经营责任
制,改缴利为纳税,改基建拨款为贷款,改固定资产无偿调拨为有偿调拨。同时,建立了责
、权、利相结合的各项制度,扩大了财权和经营自主权。
一、财务计划
黑河地区商业部门财务计划的编制、审批,基本是按省商业厅和专业公司规定执行的。
1952年前,财务计划主要编制信贷、流动资金和货币收支计划,不编制利润(亏损)计划。19
53年为适应全面推行经济核算制,财务计划增编了利润计划和固定资金计划。1954年后,财
务利润计划与财政收支预算进行衔接,并以商品流转计划及费用计划为依据进行编制。1957
年后,财务计划逐步简化,只编制流动资金、利润、商品流通费等项目。
1974年,省商财两厅下达了《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务计划又作了简化,只编
制全省毛利税金、主要费用、各行业利润资金占用、周转及资金来源等项目。1978年以后,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财政“分灶吃饭”,并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财务计划由财政直接对
企业审定,商业行政部门只对计划完成情况作预测检查工作。1982年实行利改税后,企业实
现利润照章纳税。企业的财务计划,只起预测经营成果、安排购销和计划经营承包指标的依
据。
二、流动资金
地区商业企业新建时,流转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军分区后勤处、黑河镇内私营商业和地方
财政的少量集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和完善,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主要来源渠道
有二条:一是由财政拨款。二是由银行贷款。此外,在不同时期还有其它少量来源。
地区商业企业平均流动资金占用情况81.02万元。其中,1953年262.44万元,1957年844
.64万元,1970年8466万元,1980年7529.2万元,1992年17061万元。
三、商品流通费
地区费用管理一直奉行节约的原则。1952年商品流通费70.1万元,费用率18.27%。1957
年187.83万元,费用率15.11%。1980年2072.2万元,费用率8.23%。1992年4606万元,费用率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