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体制
第二十三篇 财税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体制
清朝,财政实行中央集权制,黑龙江地方所需一切军政费用,均由清廷经盛京(今沈阳)
“按定数搭放”。至清末,瑷珲兵备道经费由黑龙江行省额定,按年一次拨付,岁结时差额
补足。瑷珲兵备道虽渐有收入,但所收地租的大租及税款均缴省度支司,编入协饷,地方只
留地租小租、少量的经征费作为征收机关的办公用度。民国时期,根据国家财政部颁行的《
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租税附加捐、捐税附加捐、杂捐收入、杂
收入等。财政支出:县警察和保卫团经费、县学校经费、实业费、收捐经费等。1928年(民国
十七年)后,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船捐、房捐、地方营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
和其它属于地方性质的收入均划为地方;党务费、立法费、行政费、公安费、司法费、农研
工商费、公有事业费、工程费、卫生费、救恤费、债款偿还等项目支出也划入地方,地方财
政收支范围扩大。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实行国地分权制。1938年(伪康德三年),各省设
省地方费,并实施地方税法。伪黑河省及所属各县的财政收入有财产及事业收入、地方分与
税、国税附加税、家屋税、国库补助金、省债捐助金等;财政支出有警察费、教育费、土木
工程费、劝业费、卫生费、社会文化费、防卫费及调整县财政经费等。
解放战争初期,根据黑龙江省工委的指示,各县在财政上实行就地筹措、分散自给的体
制。各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没收日伪资财、公营企业贸易收入以及在有条件的地方征收少
量的公粮和城市工商税等。部队在军事行动中也附加摊派,以应急需;在财政支出上,重点
保证军需,然后来维持极低标准的地方开支。1947年1月,黑河专署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的指
示和北满各省财经会议精神,作出了《关于统一财政经济的决定》,建立了“全区统筹统支
,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自此,全区的财政收支完全统一于地区的预算之内,各县和地直
机关均属报帐单位。各县遇有较大临时性支出,还须事先上报地区财经委员会批准。
建国后,黑河地区继续沿用“全区统收统支,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未纳入省和国家
预算。期间,在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地区划给县级财政一定的权限。1956年,经财经部
批准,正式将黑河地区财政纳入国家预算。1958年,省确立了对黑河地区实行“收入下放、
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据此,地区对所属各县实行“收
支下放、计划包干、比例分成、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1961年,省对各地(市)实行“收入
定项、比例分成、地区调剂、超收奖励、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据此,地区对收大于支的
北安市实行“收入比例分成,支出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收奖励”办法。对于支大于收的
爱辉、逊克、孙吴、呼玛、嘉荫5县实行了“收支相抵、差额补助”办法。从1971年起,省对
各地区、各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包干、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
1973年改行“收入总额固定,比例分成,超收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1974年再改行“固定
比例分成一年一定,超收分成比例另定”的体制。省定黑河地区固定比例分成为6%,超收分
成比例为30%。区内确定所属各县的固定分成比例分别是:“北安、嫩江、德都3县为20%,爱
辉县为3.5%,逊克、孙吴两县为10%;超收部分分成比例同省定。1976年试行“收支挂钩,增
收分成,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规定超收部分的70%留给地方,30%上解。
1980-1984年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黑河地区固定收入不抵支出时
由工商税抵补(有余上解),再不足时由省补助。省核定给地区的包干基数:收入总额3158万
元(其中,固定收入581万元、调剂收入2577万元),支出总额4849万元。其中支大于收的169
1万元,作为省财政对黑河地区的定额补助。另外,根据黑河地区是边境地区的特殊情况,在
核定的基数之外,省财政再追加补助400万元。其中,收入宽减40万元,支出宽加360万元,
一定5年不变。
1985-1992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省对黑河地区财政
包干基数是以1983年决算为基础,根据收支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收支转移情况以及企业隶属
关系的变化因素,确定收入为4582.2万元(包括固定收入和省地共享收入),支出为7402.6万
元,支大于收的2820.4万元,由省给予差额补助。另外,为照顾地处边境的黑河市、逊克县
、孙吴县以及地区级财政,决定从1986年起,省补助数额每年递增5%。包干基数一定5年不变
,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不追加补助,由地方自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