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入
第二节 收入
一、贡赋、田赋
【贡赋】 黑河地区在古代向中原中央政权朝贡的物品主要有弓矢、貂皮、北珠、马匹
、海东青(鹰隼的一种)等土特产品。舜时,“肃慎来宾”,“朝贡弓矢”。商周初期,东胡
的祖先曾到中原朝贡。周成王时,东胡到西周的洛阳贡献黄罴。汉唐以后,贡物的范围越来
越广,数量越来越多。纳贡自宋辽时代起有了强制性质。1018年(辽开泰七年),辽廷命令黑
龙江中下游和松花江下游女真族5个部落每年献貂皮65000张、马300匹,并且规定上年未交足
者下年补贡。1439年(明正统四年),明廷规定:“辽东诸卫,地处边远,不拘时日,听其来
朝,准其一年一朝或三年一朝”。1448年(明正统十三年),仅在农历十二月初的8天里,奴尔
干都指挥司辖下的184卫中就有166卫入朝进贡。1690年(清康熙二十九年),黑龙江将军衙门
后撤以后,瑷珲副都统衙门“向例每年应贡”,一年3次将贡物送黑龙江将军衙门验收,由将
军衙门转送北京。3次送贡物的名目:一曰进鲜(农历十月)计送哲鲁(哲罗)鱼100尾,细鳞鱼
50尾,野鸡(雉)100只,飞龙(榛鸡)50只,箭杆500根,皮(皮革制品,可做鞍具)200条,木火
绒4大匣、4小匣,鱼鳔吉庆2架,鱼鳔如意4柄;一曰年礼(农历十一月),计送哲鲁鱼150尾,
细鳞鱼100尾,野鸡150只,飞龙100只,木火绒2大匣、2小匣,鱼鳔吉庆1架,鱼鳔如意2柄;
一曰春鱼(农历十二月),计送哲鲁鱼80尾,细鳞鱼40尾,野鸡80只,飞龙40只,箭杆100根,
桃皮500条。此法一直延用至中华民国成立。
【田赋】 1686年(清康熙二十五年),清军第二次出征雅克萨赶走沙俄侵略者,事后安
置满汉官兵驻防齐齐哈尔、黑龙江(今爱辉)、墨尔根(今嫩江)、呼兰4城,并设旗屯官庄136
处。每庄给牛6头,额定壮丁1360名,每名岁交仓粮25石。其中,瑷珲有官庄40处,岁应交粮
1万石;墨尔根有官庄15处,岁应交粮3750石,是为黑河地区交纳租赋之始。自清初至1859年
(清咸丰九年)的200余年间,黑龙江地方属封禁地,禁止汉人移居开垦,满族人又不喜农耕,
由于耕作技拙和常遭水旱等灾害,收成不济,所以额定粮每每缓征或免征。据载:1796年(清
嘉庆元年)-1848年(清道光二十八年)间,瑷珲地方各官庄的额定粮就有12年缓征,5年免征
,6次额免欠粮,8次向灾民赈贷银米,故所收无几。1899年(清光绪二十五年),清廷最后解
除黑龙江封地禁令,招民开垦。至清末,瑷珲地方共支放荒地6万垧,已垦3.3万响,未垦2.
7万垧。限5年升科(指开荒耕熟达到纳租程度),第六年按7折折成熟地纳租,每垧交大租600
文(清朝的铜铸币称“文”,1000文等于1吊),小租60文。初时,大租解度支司(清末省级财
政机构),编入协饷下,充当官兵俸饷;小租留地方,充作经征费。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改为大小租并计,7成解省,3成留地方。当时,瑷珲直隶厅辖区,仅有三站升科地5000余
垧,每岁计收入大小租1700余吊,其余奇克特(今逊克县)民垦千余垧均未升科。另有官地学
田3770垧,每垧年租羌洋(俄币)2卢布,已租出的学田年得学田租2000卢布左右。
民国初期,瑷珲厅升科地有所增加。1914年(民国三年),瑷珲厅共升科中等地6322垧,
下等地27412垧。年由升科中等地征收地租大洋2213元(每垧0.35元),3费(勘验、招解、缉捕
)大洋126元(每垧0.02元),经征费(按地租正税加征3%)大洋70元;由升科下等地征收地租大
洋5482元(每垧0.2元),3费大洋274元(每垧0.01元),经征费大洋173元。合计地租大洋7695
元,3费大洋400元,经征费大洋243元。地租缴国库,3费和经征费留地方。瑷珲县城、大黑
河屯、奇克特共有街基207800平方丈,自1916年(民国五年)一律升科,分上中下3等征收街基
租。上等街基每丈方年征街基租大洋0.012元,中等街基每平方丈年街基租大洋0.007元,下
等街基每平方丈年征街基租大洋0.003元。到1929年(民国十八年),瑷珲厅辖区共有耕地628
52垧,年征地租大洋15240元。呼玛设治局辖区到1930年(民国十九年)才增加到400垧,未征
收地租。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政府对农民耕种的土地征收地税。1936年(伪康德三年)5月15日实
施《地税法》,规定地税税率:农耕地每垧(10000平方米)最高征收伪币0.53元,最低征收伪
币0.228元。1940年伪黑河省地税收入58432元(伪币),出产粮食税9245元。1942年(伪康德九
年)7月废止旧税法,颁行新税法,规定凡国境内的土地都课以地税,地税改按地价或土地收
入计算比例征收。因灾害无收获的旱田和水田,经纳税人申请,税捐局长批准,免征当年地
税;灾害对土地利用损伤严重,经纳税人申请,税捐局长批准,按其损伤情况,于10年内免
于课税或降低课税。除对农民征收地税外,还实行“出荷粮”制。所谓“出荷粮”,是农民
把生产的全部粮食在留下吃粮、种籽后,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日伪官办的兴农合作社,而兴
农合作社又以一些质次价高的“配给品”抵偿部分粮价,对农民进行超经济盘剥。出荷粮制
逼迫得广大农民无衣无食,饥寒交迫,只能在死亡线上挣扎。因此,农民把出荷粮制比作是
“压在农民头上的千斤闸”。
二、税捐
1691年(清康熙三十年),瑷珲始征地方税,当时税目只有牲畜税和当税,年收入不过三
五百吊。至清咸丰、同治年间,税目增加了洋药(即西药)税、烟土(鸦片)税、酒税、麻税,
年可征钱2000余吊。1858年(清咸丰八年),不平等的《中俄瑷珲条约》签订后,大黑河屯(今
黑河市)成为中俄边境贸易口岸,口岸商业迅速发展,扩大了税收来源。至1889年(清光绪十
六年)漠河金矿投产,税收额又有较大幅度增加,年收入白银逾30000两。后因1900年“庚子
俄难”,税收锐减,到1907年(清光绪三十三年)只征银7000余两、京钱10000吊。1908年后,
由于增加了卖货税、木税、石税等9种税目,收入有所增加,1909年征银10000余两,京钱20
000吊。
民国时期,计征的税种有房地契税、印花税、本省出产税、杂捐、金税、关税等7种。其
中杂捐在1917年实收羌洋115911卢布,金税在1930年收入银元42078元,全部上缴。东北沦陷
时期,伪满政府也以税收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分国税和地方税。其中,国税有30多
种,地方税30多种,财政收入急骤增加。1932年(大同元年)伪黑河省财政收入为92273元(伪
币,下同),至1940年收入达659033万元。1941-1943年实行了3次税制改革,社会财富被洗
劫一空。1944年伪黑河省财政收入增加到1202.5万元。
三、企业收入
解放后,黑河地区接收了伪政权时期的企业和少许物资,同时成立几家公营和公私合营
企业:1946年初,瑷珲县人民政府接收振边酒厂用作制酒原料的霉玉米@d:黑河地区志ima
gesHZ660563ZA.jpg子450万公斤,另外接收日伪统配物资存货食盐11.28万公斤,牛皮530张
。孙吴县人民政府接收了由两台4.5千千瓦发电机机组组成的发电厂1座和部分粮食、豆油、
豆饼、药品及一些没烧毁的房屋。逊克县人民政府于6月接收了1库义仓粮。同期,在黑河城
区由自治军司令部投资100万元(伪币)作公股,王贯亭等人集资50万元(伪币)作私股,成立了
新华贸易有限公司,各县均成立了公营或公私合营企业。这些工厂、企业都定期向政府缴纳
一定的利润。
建国初期,企业收入是全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49-1953年,5年累计收入120
5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58.1%,平均每年收入241万元。从1954年起,企业收入让位于
工商税收入。1954-1957年,企业累计收入531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27.9%,平均每
年收入132.8万元。“大跃进”期间,在“左”倾错误的影响下,为实现财政收入的高指标,
财政收缴企业利润不按企业的实现利润计算,而是按企业制订的高指标计划利润收缴,有些
企业没钱缴利便用银行贷款顶替,甚至收缴了部分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从而造成了企业收
入成番论倍的虚假增长。1958年,企业收入279万元。1959年企业收入增到772万元,1960年
达到126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773万元,平均年收入额比1957年增长4.9倍。1961年,根据中
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对全区国民经济进行了调整。全区陆续关
停了“大跃进”上马的原材料无保证、技术不过关、设备不配套、产品质量差的亏损企业,
精简了职工;削价处理了长期积压的质次价高的商品,财政核实收入,把“大跃进”中多缴
的企业利润和收缴的集体企业公共积累全部清退。经过调整后的企业收入大幅度下跌,1961
年出现负值112万元,1962年负值增加到245万元。1963年扭亏为盈,企业上缴利润55万元。
到1966年企业上缴利润130万元,与1957年持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刚刚好转的企业收人势头又遭到严重干扰:1967年企业收人开
始下降,1968年出现负值332万元。此后,企业收入的负值局面一直延续,而且有增无减。其
中,1968—1976年的9年间,有5年负值超百万,4年负值超千万,最多的1971年企业收入负值
竞高达6687万元,9年累计负值16139万元,平均每年财政退库1793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调整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并向企业放
权,让利给企业,强调企业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自我
发展能力,企业大面积亏损势头有所遏制。但由于原材料涨价、职工多次上调工资,银行贷
款利率提高,企业成本增加,而产品消费价格没有理顺,加之产品积压和开工不足等因素,
企业大面积亏损的局面一直没有完全扭转过来。1977—1992年,有5年企业收人负值在百万元
以上,有10年负值超千万。其中,1992年负值减少到67.3万元,16年累计负值达18387万元。
四、农业税收入
解放初的几年里,黑河地区是以建设公粮形式征收农业税。1946年4月,瑷珲县人民政府
发布的《建设公粮征收条例》,规定征收建设公粮有两种办法:一是已评定地级者,按耕种
土地的好坏,分等分级核定产量和税率计算征收。二是未评定地级者,按户、按财产总额缴
纳。当年,瑷珲县张地营子区征收建设公粮30000公斤。其中,小麦15000公斤、大豆6000公
斤、玉米9000公斤,乌云县征收建设公粮75000公斤。当年全区征收建设公粮约40万公斤,所
征公粮绝大部分用于军政需要,少部分赈济给城乡贫苦群众。1949年,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
的指示精神,地区下发了《关于黑河地区1949年度征收公粮的通知》,规定征收公粮以耕地
面积和常年产量为计算标准,并分别以大田及杂田计征。瑷珲、逊克、孙吴大田常年产量每
公顷定为900公斤,呼玛、佛山每公顷定为700公斤。全区杂田平均常年产量每公顷定为600公
斤。公粮征收率原定理珲、逊克为18%,孙吴、呼玛为15%,佛山为10%。后经请示批准,全区
征收率平均降低2%。稻田的常年产量定为1500公斤,征收率为12%。减免规定:开垦生荒全免
,耕种二荒地减征50%,受灾二成以下的免征17%,受灾四成至六成的免征乃%,受灾六成以上
全免(此法一直延至1951年)。1949—1951年全区共征收公粮1401.9万公斤。
1951年9月,根据《东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地区将公粮正式改为农业税。凡有农业收
入的土地,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交纳农业税,省批准黑河地区平均税率为16.5%。其中,小麦
9.5%,水稻9.2%,大田18%,晚田按大田折半。1952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
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指示》,确定其方针是: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
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东北大行政区规定黑龙江省农业税率为23%,黑河地区也改为执行2
3%的平均税率。从1952—1957年,黑河地区实际执行的税率在21.2—23%之间,6年平均计征
农业税面积56833公顷,平均常年单产(公顷)1032公斤,6年计征农业税(包括附加税)8136万
公斤,扣除灾欠和社会减免1923万公斤,应征农业税6213万公斤,平均每年应征农业税1036
万公斤,当年入库率平均在85%。期间,1953年和1956年受灾较重:1953年受灾减免455万公
斤,减免率33.9%。1956年受灾减免566万公斤,减免率40%。1958年,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政
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纳税对象由个人转为集体单位。同年,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农业税条例
》和《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黑河地区属于次低档税率区,
执行18.5%平均税率(1963年下调为10%)。由于“大跃进”的干扰,结果使1958年大灾之年实
征入库农业税额超过应征税额的1.5倍,达598万公斤。1958-1965年,全区年平均计征农业
税面积175842公顷,平均常年单产(公顷)1162.5公斤,8年计征农业税(包括附加税)25516万
公斤。扣除灾欠减免和社会减免4420万公斤,应征农业税21096万公斤,平均每年应征农业税
2637万公斤,年入库率平均在92%。期间,1958年全区重灾,减免农业税1142万公斤,减免率
为81.1%。1959-1962年,全区轻灾,减免农业税14.1%-26.9%。“文化大革命”期间,仍实
行上述税率。1966-1976年,全区年平均计征农业税面积398812公顷,平均常年单产(公顷)
1555公斤,11年计征农业税(包括附加税)74539万公斤,扣除减免8999万公斤,应征农业税6
5540万公斤,平均每年应征农业税5958万公斤,年入库率平均在98.8%。期间的1971年、197
2年、1973年、1976年,全区农业轻灾,减免农业税20.4-31.9%。
自1983年起,全省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纳税单位由集体转为单干户。按省的
规定,农业税减免仍执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对于少数口粮和收入
水平仍然很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纳税确有困难的队、户;少数民族(限蒙古、赫哲、
达斡尔、鄂伦春、柯尔克孜5个民族)农户,因实际口粮不足,收入较低或欠债多,生产有困
难,除按统一规定的办法减免外,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增加一些减免。1983-19
92年,全区年平均计征税土地面积742646公顷,常年单产(公顷)1168公斤,10年计征农业税
(包括附加)128075万公斤,扣除减免12754万公斤,应征农业税115321万公斤,平均每年征收
农业税11531万公斤。其中,1992年应征税22129.8万公斤。
五、其他收入
【罚没款】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和省对罚没收入陆续有所规定。1953年,黑龙江省根
据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和东北区财政管理局的规定,通知各地将罚没的毒品和库存的毒品一
律上交,并限期送到指定接收地点。同年,中央财政部通知,在“三·五反”运动中追缴的
款项、金银、珠宝、玉器、钻石等划归地方收入。196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凡是依
法没收的赃款、赃物,应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开具清单,一律送交同级财政机关处理。
1966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社会主义教育办公室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四清”运动中的退
赔款和投机倒把分子补交的税款、罚款以及没收的物资,属于归还和上缴国家的部分,一律
缴送地方财政机关。1983年,财政部规定,国家经济部门依法处置罚款全部缴地方财政。黑
河地区的罚没收入:1949-1992年累计为4814万元,占同期其他收入的49.66%,占同期地方
财政收入的2.6%。期间的1986-1992年,罚没收入增加较快,7年罚没收入4293万元,占44年
罚没收入总额的89.18%。
【契税】 1950年,国务院颁发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国人或外侨在中国境内发
生房地产买卖、典当、赠予或交换时,均须由新旧业主双方订立契约,由新业主交纳契税。
其税率:买卖房地产,按买价征收6%。典当房地产,按典价征收3%。赠予房地产,按现行价
征收6%。1952年,黑河地区只在瑷珲县一县开征契税。每年所收无几。“文化大革命”期间
因遭冲击,基本停征。1980-1992年,私人买卖房屋者尽在暗中进行,不订立契约,又无人
专管这项工作,因而契税分文未收。1952-1992年,全区共收契税8万元,占其他收入的0.0
8%。
【规费】 全区规费收入很少,1949-1992年,只有12年有规费收入。共收入206万元,
占其他收入的2.13%。其中,1992年收入较多,达到200万元。
【杂项】 1949-1992年,全区杂项收入累计4669万元,占其他收入的48%。其中超百万
元的收入项目:废钢铁变价收入281万元,公产及公物变价收入237万元。城市排污费1982年
开征,至1992年共征收688万元。城市水资源费1985年开征,至1992年共征收279万元。教育
费附加从1991年开征,至1992年共征收510万元。
六、公债收入
黑河地区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于1949年6月推销实物有奖公债东北流通券10亿元,折成
11111实物份,完成12000份,合东北流通券10.8亿元。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人民
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公布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规定: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主要对大
中小城市工商业者、城乡殷实富户和退职文武官吏推销;对农民、人民解放军、城市工人、
职工、学生、公职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国外华侨,不分固定数额,自愿认购。人民胜利折实
公债票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息5厘,分5年偿还。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954-1958年,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每
年付息1次。1954年发行的公债,分8年作8次偿还。1955-1958年发行的公债,分10年作10次
偿还。1959-1980年停发公债。
自1981年起,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每年发行1次。国库券主要向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
村富裕的社队适当认购,个人也可自愿认购。每年发行国库券的数额由国务院规定,并规定
从当年1月1日起发行,从7月1日起计息。1982年国库券票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
0元、1000元6种。1983年后国库券票面额改为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原规定国库券不
准代替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不准进行买卖国库券投机。1987年后,按国家规定,未到期的国
库券持券人,如果有需要,可就近到人民银行和指定的国库券服务机构办理提前兑付,提前
兑付按国家规定的打折率办理。1990年允许国库券在指定机构上市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