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
第四节 管理
一、财政预算管理
【预算内资金管理】 清末,黑河地区始有财政预算制度。1911年(清宣统三年),按照
《黑龙江省试办岁入预算细则》,瑷珲兵备道财政科编制了道署及瑷珲、呼玛直隶厅当年财
政预算。民国初年仍承袭原预算制度。1919年(民国八年),正式建立预算制度。1930年,民
国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十八年度试办预算章程》后,预算制度得到初步规范。根据会计年度
跨年制规定,预算分为国家预算和地方预算。东北沦陷时期,1935年前编制预算的会计年度
采用跨年制,县级预决算由民政厅编制。1936年(伪康德三年)改为历年制,预算种类分为一
般会计和特别会计两种。1932-1944年,伪黑河省的一般会计岁人为6655万元(伪币,下同)
,岁出5454万元,余1201万元。
1946年,新政权刚刚建立,尚未确立预算制度。1947年2月,地直各单位和所属各县按《
黑龙江省暂行经费收支预算、决算之规定》,执行预算制度,但当时仅是经济预算制度。19
51年,根据政务院发布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地区会计年度采用年历制。1955年前,地
区财政未被纳入国家预算。但全区的财政预算完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省的统一要求办理
。期间的1953年,地区正式编制了第一个财政收支总预算。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各为713.2万
元,报省核定后黑河地区预算总收入和总支出各为738.2万元,各增25万元。1956年,经请示
和省对全区财政总核实,黑河地区纳入国家预算。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财政预算制度被视为条条框框予以废除,一度出现了“收入无
人抓、用钱随便花”的局面。1973年后,地区财政预算制度才得以恢复。1980-1984年实行
财政包干体制,原则是包干单位“超收可以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因此,省规定,
地、县(市)可以根据本地收入情况自主核定支出,但各县(市)编制的年度预算,须经地区调
整后,报省核准。各县(市)在执行预算过程中,支出如果超出省核定限额,在年终决算时予
以剔除不预核销,由超支单位在下个财政年度自求平衡。1980年全区各县(市)普遍超支,因
此在决算时剔除超支额346.5万元,其中地直71万元。
1989年,根据省有关“保盘子工程”的精神,地区拟定了《黑河地区财政预算“保盘子
工程”实施方案》,规定1989年财政收入任务完成指标为1069.7万元,期成指标为1089.2万
元,支出控制指标13585.4万元。当年全区县(市)完成了“保盘子工程”。1991年地区制定了
《黑河地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规定预算、决算的审批程序,坚持“一支笔批钱”。
由于严格执行了制度,到1992年,“保盘子工程”如期完成。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
解放初期,全区已实行预算外收支管理。1947年,中共黑河地委号召在全区开展生产运
动,要求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开荒种地,实现部分经费自给;在农村,为解决村办小学经
费和村经费问题,实行代耕制度。从1950年起,这两项开支列入县预算,由政府供给,此办
法持续到1953年。1954年,黑河专署下发了《黑河地区村财政自筹负担管理办法》,规定村
财政负担以县为单位计算:呼玛县为不超过实征农业税额的12%;瑷珲、逊克、孙吴3县为不
超过7%,佛山县为不超过10%。1956年统计,全区预算外资金收入60.9万元,仅相当于预算内
地方收入的11.7%。“大跃进”期间,国家对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同时调整了各种附加税
,城市公用费附加部分由预算内转到预算外,因而预算外资金显著增加。1960年全区预算外
资金收入1483万元,与预算内地方收入之比为100:50.4。1960年后,对预算外资金实行了“
纳、减、管”的措施,1960年停止企业利润留成制度,使全区预算外资金数额下降。到1965
年全区预算外收入591万元,与预算内地方收入之比下降26.7个百分点。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将一部分省管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同时向企业下放部分财权
。1970年,开始将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的40%列入预算外。1976年,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
金全部上缴为全部留给企业,因此预算外资金规模又扩大。1976年全区预算外收入1500万元
。
1977年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方面扩大了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预
算外资金的管理,使预算外收入逐渐增加。到1986年,全区预算外收入6438万元,为同期预
算内地方收入的78.19%。1987年,对苏边境贸易再开,易货贸易迅速发展。由于边贸企业利
润收入列地方预算外管理,所以预算外资金数额大增,到1992年全区预算外资金收入19597.
7万元,比1976年增长12.07倍,为同期预算内总收入的70.7%。
三、控制集团购买力
为确保实现国家财政预算,控制财政支出,地区于1961年起,按照省的布署,建立了地
区及所属各县(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简称控购办),在金额和商品上实行控制。规
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购买非生产需要物品,在金额上必须实行严格的
审批制度;各单位必须凭购物证和批准的购买计划到指定的商店购买。1965年又规定对社会
集团购买力,财政部门不下达控制指标,改由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在财政部门的经费数
额和制度规定以内购买,商业部门按正常供应。
1980年取消了购物证、定点供应和专用发票等作法,实行花钱单位自主控制。1984年,
根据省的规定,取消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对各单位购买物品不再实行限额控制,但购
买专控商品仍须报控购办审批。1985年后,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
急通知》,又恢复了下达控制指标的做法。在商品品种上,经历了几次变更:1961年,根据
国务院的《关于进一步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规定了全地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企事业单位一年内一律不得购买沙发、地毯、桌椅、轿车等非生产用品。1962年,又规定
3年内不准购买桌、椅、汽车、收音机、电视等高档物品。个别单位非添置不可的,须报省人
民委员会批准。1965年严格明确了8种控购商品(沙发、地毯等)。1973年,又扩大到30种,地
、县(市)所属企、事业机关单位购买控购商品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再报省批准。1980年
专控商品增到32种,其中省批有小汽车、摩托车等11种;地、市审批的有照相机、放大机等
4种;县级审批的有钢丝床、洗衣机等18种。1983年适当放宽控购范围,将原32种缩少14种,
1985年重又规定为15种。中直单位购买控购物品需报国家控购办审批,地直报省控办审批。
地区从实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来,到1992年,对专控商品除特殊需要经过批准可以
购买外,一律从严控制,因而节约了大量资金,对保持财政收支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1981
-1992年,因口岸联检部门增设、全区贸易公司迅增,宾馆提高接待档次,控购商品额增加
。据统计:全区社会集团购买力在此期间控制指标限额累计1557万元,完成1629万元,突破
指标72万元。其中,仅1992年高达250万元。
四、企业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1952年,依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地区财政部门制定了《黑河地区公
营企业利润与折旧基金提缴具体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县营企业在30万元(旧人民币
)以上、耐用年限1年以上的物品作为固定资产;工矿管理局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8.17%,
大修理基金提取率2.45%;其他公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8%,大修理基金提取率5%。1964年后
,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企业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可变价出售,其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作再购固
定资产用。但对调拨国营未使用给集体或其他部门的固定资产,所收回的价款应上缴财政,
企业不得自留。固定资产折旧基金使用的管理至1966年末,为全额上缴财政统筹使用,1967
年的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使用。1976年,根据国务院规定,折旧基金的使用实行“三、三、
四”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集中使用30%,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使用30%,企业留用40%。197
9年,地区根据“支持小型企业设备的更新改造”的规定,全区企业不再上缴固定资产折旧基
金。
1985年后,根据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对房屋和建筑物及正
在使用的机器等10种设备提取折旧。对土地和未使用的设备不提取折旧。
【流动资金管理】 1952年,专署召开企业财务会议,确定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办法。
1952-1953年上半年,全区核定地直企业流动资金为122亿元(旧人民币)。其中,财政部门拨
款94亿元,银行贷款28亿元。同期逊克县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37.7亿元,呼玛县31.7亿元
,孙吴县5.1亿元。1955年前,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各企业生产计划核定,实
行财政拨款90%,银行贷款10%。1955年后,地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财政预算拨款
。1958年,根据中央规定,改70%由财政拨款、30%银行贷款。1959年改为全部由银行信贷解
决。1960年,全区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260万元。其中,北安69万元,地直104万元,其它
县87万元。1962年,将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改为全部由财政部门核定拨款。当年核定全区定额
流动资金为202.3万元,比1960年减少57.19万元。1966年,将过去只核定定额流动资金的办
法改为核定流动资金占用总额,其办法: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财力,拨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
金,其余均由银行贷款解决。1983年,把企业流动资金改为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1987年后
,地区对实行利润包干或承包经营企业,规定可以在当年增加的企业发展基金中以10-30%补
充自有流动资金。1992年全区核定流动资金为1500万元。
【利润管理】 1949-1951年,国家实行财政统筹制度,规定地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
须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但在1955年前,因黑河地区财政实行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
,所以未向国家财政上缴企业收入,企业收入只缴地方财政。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则全部
由财政拨款。1952年起执行企业提取奖励基金的有关规定。1958年执行黑龙江省对省级企业
实行4年利润留成办法,其后恢复企业提取奖励基金制度。1973年,对县办五小企业实行利润
留成,其比例为40%缴入国家财政预算,60%留给地方财政。省照顾边境地区,利润全部留给
地方财政,但因全区五小企业全部亏损,实际无企业留利。
1978年,企业开始实行扩权自主、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经济体制。当年实行企业基金
制度,凡完成产量、品种、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经济指标的
企业,可按全年工资总额的5-15%提取企业基金。1982年,地区全面推行利润留成办法。19
83-1984年,对工商、交通等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企业逐步向自负盈亏过渡。当年除国家
收缴所得税和上缴利润外,全区工、交、商企业共留利174.7万元,到第二步利改税时,除军
工、邮电企业和农牧企业外,其它企业均纳入利改税范围。1987年,全区企业实行责任承包
制,当年全区地方工业产值完成30852万元,盈利企业增多,亏盈相抵实现利润496万元,其
中盈利企业实现利润945万元。1988年实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体制,包期3年。承
包期间,企业年度利润平均为389万元,比1987年下降21.6%;企业上缴税利由1987年的405万
元增加到601万元,平均每年递增14.1%;企业留利3年平均465万元,比1987年增加85.3%。但
在承包中,由于期限短、市场疲软,加之通货膨胀,使1990年出现企业亏损176万元。1988-
1991年,对商业企业和粮食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中,商业企业实
现利润增长了473.1%,上缴税利增长415.4%,企业留利额增长了535.4%。
1991年起,工业、商业企业实行第二轮承包。其中,工业企业改革了第一轮承包时“包
死基数、超收全留”的作法,引进风险机制,从而保证了财政收入随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同步
增长。1991年承包企业69户(占企业总户数的76.7%),当年实现利润负219.8万元,比上年减
亏46.1万元。1992年承包经营企业增加到73户,当年承包企业实现利润负286.2万元,比上年
减亏517.1万元。商业企业在第二轮承包中也实行了上述承包办法,对饮食服务业则实行了租
赁承包。到1992年末统计,实行承包户为99户,当年承包经营企业实现商品销售额38064万元
,净利17万元,留利233万元(包括减亏留利)。
五、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行政财务管理】 1949-1955年,地区执行“自筹自支、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对
于行政经费继续实行地直各单位按预算按月报审,各县按预算按季报审的办法。1956年,全
区财政纳入省和国家预算后,实行按人员编制,开支标准分别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统
一纳入预算进行管理。1960年,对地直各单位及各县(市)的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
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其它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补助”。1980年后,全区行
政经费普遍实行了“核定收支、单位包干、力求节约、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经费包干办
法。1987-1992年,根据“双增双节”的精神,全区按前一年的行政公用经费支出基数压缩
20%。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53年前,黑河地区事业经费由地、县财粮科直接管理,各单
位支用款直接到地、县财粮科领报。1954年改为归口管理。1956年地区财政纳入国家预算后
,对农、林、水、气等事业单位财务实行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的管理体制,即由地、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对文化教育单位实行全额预算
,由财政计划拨款。1960年实行“定额包干、差额补助”的办法,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了“包
干工资、另加设备专项拨款”的办法。1966年实行“总额控制、归口管理”办法。1973年,
按地区分配指标,单位包干使用,余转下年。1980-1992年,全区实行预算包干,对事业单
位实行全包或部分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六、财政监察
1952年,根据中央第一届全国财政会议的要求,地区于1952年10月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员
1人。1953年初,瑷珲、呼玛、逊克3县各配1名,孙吴、佛山两县各由1名财政副科长兼任。
1956年7月,黑河专员公署设财政监察组。机构建立之后,遵照省的“着重对企业、事业单位
和基建财务进行检查”的指示,地、县两级财政监察部门积极开展了监察工作。1953-1956
年,地、县两级共检查企、事业单位和基建100个单位,查处案件108件,查缴赃款金额789.
4万元。“大跃进”期间,受“左”倾错误的影响,在财政上片面强调“群众理财”、“政治
挂帅”,财政监察工作因而被削弱。1960-1965年,全区检查工作有所恢复,尤其是北安市
1960年的三清工作(清帐目、清资金、清库存)成绩突出,共查出闭置、挪用流动资金搞基建
款528.1万元,推动了全区“三清”工作的开展。1965年1月15日,查出逊克县擅自购买的沙
发、沙发床、保险柜、写字台、铁木卷柜、包座靠椅、收音机等15种商品共583件,支出(包
括运费)近2万元的违纪案件,并按情节予以处理。
“文化大革命”初期,财政监察工作一度被取消。1970年,财政监察工作得以恢复。19
71年在全区开展了税收大检查,共查出案件15起,违纪资金37.5万元。其中,扩大基建面积
挤占企业利润5件,金额达29.3万元;抗税2件,金额2.2万元;大吃大喝3件,金额0.5万元;
侵占公款2件,金额4.2万元;贪污2件,金额0.3万元;利用职权转移资金1件,金额1万元,
对上述违纪案件均给予了严肃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财政监察工作受到高度重视。1979年,全区各县财政部门监
察机构恢复,年底配齐专职财政监察人员1-2人。1984年4月,抽调各市、县财政监察和财政
干部24人,用1个月的时间,在全区开展了财政纪律大联查,共检查81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
522万元。检查后,回收缴库97万元,占违纪金额的18.6%。当年10月,又组织第二次检查,
到年底又查出违纪金额1060万元,回收缴库611万元,占违纪金额的57.64%。此后形成制度,
每年一次联检。1988-1989年,全区组织检查了两年农业开荒费使用效益情况,重点检查了
孙吴、嫩江、德都3县,查出违纪金额35万元,应缴财政3.1万元,全部收缴入库。
1990年1月,全区财政清查“小金库”,共查出违纪金额92.7万元,应缴财政26.6万元,
已缴24.6万元,占应缴额的92.48%。
自1983起,行署和各县(市)大检查办公室,除平时对重点单位进行检查外,每年都组织
一次全区范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效果显著。据统计,到1992年共查出违纪金额10
079.9万元,应缴财政5776.8万元,已收缴入库5270.7万元,占91.24%。其中,税收违纪金额
3485万元,应缴财政3597.6万元(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收缴入库3472.1万元,占96.51%;财
务违纪金额4692.2万元,应缴财政854万元,已入库656.1万元,占76.83%;物价违纪金额85
8.2万元,应缴财政765.1万元,已入库599万元,占78.29%;其他违纪金额计1039.9万元,应
缴财政560.1万元,已全部收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