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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体制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体制


清朝时期,居住在黑龙江中上游的少数民族不定期进京朝贡。“清八旗驻防、旗屯官庄
、初无田赋、按兵丁原额、岁交粮石”。黑龙江副都统衙门建立后,“向例每年应贡,十月
进鲜、十一月年礼、十二月春鱼,一年3次派员交户司验收”。1691年(清康熙三十年)后,瑷
珲地方开始正式征税,以后税收种类逐渐增多,所收税款均由地方支配。1906年(清光绪三十
三年),统征课、税、捐。其中,课是按定额收取,不以收入多寡而增减;税分为从量和从价
征两种,捐有从价征和征营业税两种,但有些商品课、税、捐同时征收。这种征税体制一直
使用至清末。民国初期,按照国民政府的规定,划一田赋、统一税制。1913年(民国二年),
执行《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将赋税按税源分为国家税、地方行政补助税、地方公益税
3大类。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进行了所谓的税制改革:1932年(伪满大同元年),伪满洲国
颁布了《国地税制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规定省以上税收为国税,其它为地方税。国家
税分所得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29种。以后,随着时局的变化,日伪政权先后又进行了
3次税制改革:1941年(伪康德八年),伪满政府实行了第一次战时增税,决定提高卷烟税、家
屋税、烟税、特别卖钱税、事业所得税、油脂税的税率。第二年,实行了第二次战时增税,
即新设清凉饮料税,增征酒税、特别卖钱税,改革劳动所得税,修改事业所得税税率,恢复
了面粉、棉纱和水泥的统税,新设交易税。第三年又实行了第三次战时增税,再一次提高酒
税、清凉饮料税、卷烟税、烟税、特别卖钱税及法人所得税的税率。
解放初期,黑河地区行政办事处设立税务局,沿用伪满洲国的旧税制,向工商户征税,
同时征收公粮、公营企业税。各县自行制定了税收制度。1946年4月,瑷珲县人民政府自行制
定了《瑷珲县建设公粮暂行征收条例草案》,只限县内有效。建国初期,为迅速恢复国民经
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配合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税制进行了较大的改
革,实行了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1950年1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了《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
规定》及《实施细则》,统一全国税制。《细则》中除规定征收农业税外,全国统征工商各
税14种。各种税法由中央制定,地、县级只对一部分地方性税收有减免权。1951年11月,国
家对税制进行了改革,根据国家规定和区情,全区税收分为工商业税、货物税、盐税、存款
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为了保证税收,简化税
制,修订了工商税制:货物税中开始试行商品流通税,取消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将房产税
、地产税合为城市地产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种,将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的税目改征文
化娱乐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停征药材交易税;粮食税改征货物税;屠宰商应纳
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全部纳入屠宰税内,按当地实际售价计算。修改后的工商各税
12种,全区开征10种。1958年再次改革税制:一是合并税种。把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营业税、印花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企业所得税从原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
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二是简化纳税办法,对中间产品除特有规定外,一律不再征税;三
是在基本保护原税负的基础上,调整了个别税率;四是对减免税做了新的规定。1959年停征
利息所得税。1962年,新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又一次进行税制改
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把对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向企业征收
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盐税等税种合并起来,简化定名为工商税。经
过这次改革,对国营企业只征收1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两种;城市房
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1979年黑龙江停征车船使用牌照
税,调整工商税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少到43个,税率由过去的141个减到82个
,下调农业生产产品的税率,提高了高档生活用品的税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
化。同时,对税制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相应地增加了一些新税种:1980年9月开征中外
合营企业所得税、外国在华收入个人所得税,1982年开征外国企业所得税,1983年开征国营
企业所得税(即利改税)、建筑税,1984年开征国营企业调节税、奖金税、资源税,1985年开
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1986年开征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1989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开征土地使用税、私营企业
所得税,1989年开征筵席税,1991年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原建筑税转化)。同时恢复了
一些老税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此间,继续实行利改税,放宽了一些减免税规
定,调整了税负,使税收负担日趋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