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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

第二节 税收


建国后,工商税在税制上采取了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在税负上,实行“公私区别
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产品规定了不同征收率,将货物税的税率从3%
到120%分为14个档次,最高税率是卷烟,为120%。白酒、仿洋酒、洋酒80-100%。最低的是
煤、油、铁、轮胎等为3%。1950年底,全区工商税收为32.7万元。1951年11月,政务院和财
政部相继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等及其
《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规定和区情,区内开征了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
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当年全区工商税收入771万元。国民经济恢
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全区征收工商税1280.7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32.2%。1958年
,国家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使工商各税趋于合理,到1965年,全区实征工商税6439万元
,占同期地方财政收入的56%,平均每年递增10.29%。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
,影响了工商企业的经营,削弱了财税工作,税源逐渐减少,到1969年,全区工商各税收入
为926.4万元。1971年后,工商企业有所转机,税收遂增,到1976年,6年工商各税收入合计
96474万元,平均每年递增7.9%。
1977年以后,对税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税制由单一税制改为复税制,对国营企
业的单纯缴利逐步改为以税代利。期间,全区工商业迅速发展,商品流通日益活跃。特别是
1987年黑河市与苏联阿穆尔州布拉戈维申斯克边贸再兴,1992年黑河市又被批准为沿边开放
城市,税源增加,税收额骤增。1977-1992年间,全区工商各税收入合计139884.1万元。其
中,1992年收入2492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