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管理
第四节 税收管理
清朝瑷珲副都统衙门设置后,地区税收由副都统拣派得力人员委以此任,另派税员及笔
帖式等到各地征收,全部数目统由户司管理。民国期间,税收实行分税管理,征管合一。税
收分为国税、省税和地方税,分别由中央、省、地方各级所辖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但征
收制度尚未健全。东北沦陷时期,税收掌握在日本人手里,地区设征税局管理税收工作,其
税金交由伪满洲国财政。
建国后,逐步建立健全了税收管理制度。
一、征管形式
1952年开始,对国营、集体企业有三种征收管理形式:一是按照经济性质,分行业划片
进行征收管理。二是按行业,不分经济性质进行征收。三是按地区不分行业和经济性质划分
征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有三种征收管理形式:一是对城镇个体户,按区划片,定人征收管
理。二是按行业定人定员征收管理。三是对集贸市场按场区大小定人定场定任务征收管理;
对农、林、牧场征收管理基本按场的规模大小、交通情况、企业多少划片定人巡回进行征收
管理。1970年开始,采取一场、一社、一人的征收管理形式。50年代至80年代,上述这几种
形式基本未变,只是个别时期对建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个别税种实行定人定税种,巡回
专项征收。
1989-1992年,对税收管理形式进行了大胆的改革,打破了几十年的一员进厂(店、社)
的传统模式,实行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的“对内制约、对外监控、多员进厂(店、社)
”新的征收管理形式。
二、征收方法
建国以后,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凡企业会计制度完备、核算制度健全
、对纳税义务认识明确的单位实行自行计算、自行填票、自到开户行解缴税款的“三自”征
收方法。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够完善的单位,实行自行计算、填票,送税务机关审核后,
自行到银行解缴方法。对税种多、纳税环节复杂、年纳税额超百万元的少数大、中型企业,
实行专人驻厂(场)征收方法。对个体工商业户,主要征收方法有:一是按帐征收。二是查实
征收。三是定期定额征收。四是代扣代缴。五是按日按次征收(主要运用于对集贸市场的不固
定户、临时经营者和临时报验征收的交易货品)。
三、征收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税务部门认真执行了以下10项规定制度:纳税登记制度、纳税鉴定
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纳税检查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减免税报告制度、税
款解缴制度、违章处理制度、纳税档案制度。1975-1987年,全区对发票的管理按照国务院
和黑龙江省分别制发的《发票管理办法》和《细则》,结合实际实行了分类管理法:对国营
企业应用国营企业发票和购货扣税专用发票两类,由行署税务局统一印制(经批准企业也可自
行印制);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需用特种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使
用各类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印)簿》,到当地税务机关购
买。临时经营的个人需要填开发票时,可凭有关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盖有税务机
关印章的正式发票是会计记帐的正式凭证,白条子不得入帐。1992年全区各县(市)普遍建立
了专门的发票管理所,当年对发票使用情况共进行4230户次检查,发现大量违纪违法问题,
共补税和罚款1118万元。
四、稽征检查
1949年,根据东北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缉私工作的决定》,黑河专署税务局设立检查科
,各县局设立了稽征股。1950-1953年,全区采取了专业稽查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的方法,共
查办各类偷、漏、抗税案件400余起,查补追缴税款17.85亿元(东北流通券)。同时,打击了
投机倒把和走私贩私行为。1956年底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
改造之后,缉私机构撤销。但对开设黑厂、黑店、搞黑包工、倒卖国家统配物资及走私黄金
等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1957-1986年,全区税务机关在正常的税征稽查中,累计查处案
件876件,追补税款和罚款942.7万元。
自1987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税务局的要求,黑河地区行署
税务局建立了稽查大队,各县(市)局建立了稽查队,全区共配备稽查队员56人,稽查队工作
中实行“两包”、“三定”(任务包到股、人,检查定户、定人、定要求)制度。同时订立稽
查工作的考核、评比、奖惩办法。1987-1992年,全区共检查各类纳税单位8874户次,查补
追缴税款1988万元。课征滞纳金410万元。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举报91件。其中,立案查处44件
,追补税款并罚款943万元,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7件。同时,每年都主动参与由行署税
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组织的联合大检查。期间,共检查纳税单位38540户次,查补追
缴税款1796万元,加上企业自查自补1678万元,共为国家补收税款3474万元。
五、出口退税与进口减税
1987年对苏边贸再开后,贸易额年年剧增。根据国务院《出口产品退税管理办法》,黑
河行署税务局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了《黑河地区出口退税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并同黑河海
关联合制发了《关于出口退税管理问题的联合通知》,并建立了税务局与海关联席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管理出口退税,在税务局内建立了管理初审、局长复审、局一科核审、局长定审
的审批出口产品退税程序。对于每一次出口退税产品实行“两审三对照”,即审查购进出口
货物发票、审查出口销售明细帐,对照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发票、库存实物,严格把
关,防止弄虚作假。1988-1992年,全区共审批出口产品退税9649万元。其中,1992年为55
64万元,占5年退税总额的57.66%。
期间,还按照有关规定,对某些进口产品实行了减半征收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
,5年间共办理减税148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