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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

第二节 银行


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黑龙江省广信公司在墨尔根(今嫩江县城)设分公司,办理发
行官贴、兑换货币和存贷款业务。1910年(清宣统二年),由于漠河、呼玛采金业的迅速发展
,黑龙江省广信公司又在黑河成立分公司,除对两大金矿办理贷款业务、开展兑换江钱、纸
币和收汇羌帖等业务外,还兼营销售所需物资。第二年和第三年,广信公司又在呼玛、漠河
两地设立分公司。民国年间,因金矿业的发展和对俄贸易的兴起,区内的金融机构迅速增加
,有1913年(民国二年)建立的黑龙江省官银号黑河分号,1915年(民国四年)建立的中国银行
黑河分行,1916年(民国五年)建立由黑河官商合办的黑河通济储蓄银行,1919年(民国八年)
,建立的交通银行黑河支行,1921年(民国十一年)建立的东三省银行以及张作霖父子建立的
边业银行。这些银行都配有翻译,收办存款、汇兑、买卖黄金等银行业务,兼营对俄出口烟
、酒、米、面等多种生活用品。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中央银行于1933年(伪大同二年)在黑河设立分行,接管了所有在黑
河的金融机构,并在嫩江、北安设分行,在孙吴设办事处,垄断了区内的金融业务。其后,
日本侵略者为掠夺资材还在黑河、北安设立兴业银行分店,在嫩江设立兴农金库、商工合作
社等机构。1943年,黑河德泰银行支店成立,只办理存、汇款业务。1945年初,随着日本侵
略者的败退,各家银行纷纷倒闭。同年8月15日,苏联红军卫戍司令部建议黑河临时治安维持
会组建金融筹备委员会,并成立了中国银行(地址在现文化街工程公司),以伪满中央银行库
存3万元(伪币)作开业资金,当日即正式营业,内设存款、放款、会计、总务等4股。后因资
金不足而停业。
1946年9月,人民政府为禁止伪币流通、限制红军票的泛滥使用,组建了东北银行黑河办
事处,其业务是兑换纸币,以伪满洲国币和苏联红军票兑换东北流通券,并收购黄金。另外
办事处还附设营业部,收购木耳,销售杂货,起到了战时银行的作用。后因资金不足,业务
量越来越少,1948年停业。
1950年11月,东北银行黑河地区支行成立,代管瑷珲县的金融业务。1951年,地区支行
改名为中国人民银行黑河地区中心支行。到1959年末,全区各县相继建立了人民银行机构,
在农村建立了信用社。人民银行办理农业信贷、工商信贷、保险等业务。基本建设贷款则一
直由财政部门代管。1972年,地区建设银行从财政分出单设,各县相继建立分支机构。到19
79年,各县(市)级建设银行机构基本完善。同年,农业银行从人民银行分出单设,各县(市)
相应建立农行机构。全区金融行政管理开始得到加强。1983年8月,地区保险公司成立。11月
,地区工商银行成立,各县(市)相应建立分支机构。1988年,黑河地区、北安市成立中国银
行,下设城市信用社。至此,全区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领导、各专业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
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到1992年,全区有地区级金融机构8个、县级37个、
办事处53个、分理处2个、营业所60个、储蓄所155个、农村信用社71个、邮政储蓄所44个(地
区邮电局于1986年在黑河建立了第一个邮政储蓄所)、城市信用社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