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二节 现金管理
解放后,为稳定物价、恢复生产、安定人民生活,黑河地区执行了东北行政委员会1949
年3月颁布的《机关及公营企业现金管理办法》,将现金全部存入当地东北银行。库存现金数
额不得超过规定数目,所需的物资皆向公营商店购买。1952年8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为严格执行省委现金会议精神,将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一律存入银行,各公营单位于10月
5日前全部在银行建立了结算关系。同城结算超过30元,必须用转帐支票。异地结算必须通过
银行汇款,均不得动用现金。之后,农村供销社和私营工商业也实行现金管理。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资金敞开供应,银行允许透支,货币投放量猛增,现金
管理受到冲击。1961年开始试行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银行审查监督各单位核定的工
资总额,超者一律拒付。1963年,全区全面推行了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文化大革命”
期间,现金管理制度遭到破坏,乱套现金现象经常发生,冲击市场,引起物价上涨。
197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工资基金管理的指示,全区各县(市)将各单位全部纳入
工资基金专户,建立工资基金手册,严格控制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1985年后,随着经济体
制和金融体制的改革,现金管理有新的改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规定,全区各
专业行开始行使现金管理职能,建立现金审查窗口,加强现金管理。1990年,针对物价上涨
形势需要,制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城结算超过100元需用转帐支票的规定,稳
定了市场,限制了透支和乱套现金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