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贷款
第四章 贷款
第一节 农业贷款
一、个体、集体农业贷款
清末至民国年间,区内的当铺、钱庄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农民发放春耕贷款。般期限
为10个月,利息为4分。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洲国中央银行黑河支行于1933-1936年对瑷珲县的农民发放两次春
耕贷款,共计92696元(伪币)。期间,还向奇克县、逊河县等地农民发放春耕贷款335637元(
伪币),收回120046元。1943年(伪康德十年)后,区内农村贷款由兴农金库黑河支店负责办理
。
建国后,地区人民银行从1951年起,开始办理农村信贷业务,主要扶持贫困的个体农民
或互助合作社,当年贷款不足1万元。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贷款项目相应增加,1956年
农村贷款的种类扩展到农业生产合作贷款、农业互助贷款、个体农业贷款、贫农合作基金贷
款、社员贷款和信用社贷款6种。当年贷款余额达174万元。以后,农村贷款规模逐年扩大,
到1961年,贷款余额达到539万元。期间,发放的少量移民贷款和贫农合作基金贷款30万元(
1963年停止)。1965年,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加强农村贷款的管理,贷款余
额降至323万元。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行之有效的农贷制度被破坏,农村信贷工作基本停止,出现了
社员向公社、生产队借款、借物,致使农村出现“三角债”,并且越积越重。1978年,根据
省委有关精神,按农村生产队的实际收成回收陈欠款。但有些生产队为缓还或少还贷款,无
灾也报灾,丰收报一般,致使贷款规模有增无减。到1979年末,全区贷款余额高达2896万元
,比1965年增长7.97倍。
1980年,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贷款原则,当年投放贷款降至1972万元,收回
陈久贷款1581万元。1981年,在边远山区发放了开荒贷款2715万元,同时发放3931万元的农
业机械化贷款(1983年即停止发放这两项贷款)。
1983年全区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贷款转向专业户和承包户,1984年贷款规模90
30万元。1987年,实行贷款信誉合同管理及“三公开”(贷款人公开、贷款金额与用途公开、
偿还日期公开)的制度,当年累计投放贷款1323万元,收回1432万元,占发放贷款的108.24%
。其中,承包户、专业户贷款投放1084万元,收回1209万元,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益。1991-
1992年,全区农村信贷以发展粮食生产为重点,共发放贷款8798万元。其中,土地治理贷款
1459万元,农户贷款7063万元,其它贷款276万元。到1992年末,全区农村个体、集体贷款余
额高达9745万元。
二、农村工商贷款
【国营商业贷款】 1978年前,没有专项农村国营商业贷款,1979年农行开始向与农业
有关的农村国营工商业发放贷款,当年贷款余额为1985万元。1980年,为支持农村机械化,
向农机公司发放贷款2113万元,占农村国营工商业贷款余额的88.11%。1985年对议价粮油实
行“以销定贷”的原则,年末粮食贷款达13452万元,占当年国营工商业各项贷款的89%。以
后,粮食贷款逐年增加,到1992年增长到58058万元,年末农村国营工商业贷款余额达60119
万元。
【供销社贷款】 1951年,地区人民银行和各县支行开始向供销社发放贷款,支持购进
农副产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到1955年末,贷款余额达76万元。1958年后,实行“信贷合一
”帐户管理办法,供销社贷款大部分用于基建和旅店、饭店的建设上,扩大了贷款规模。到
1962年,全区供销社贷款余额增加到1191万元,比1955年增加14.67倍。1963年,为加强信贷
管理,实行存贷分户的管理办法。同时对亏损无法弥补的供销社停止贷款,到年末贷款余额
降至877万元。1967年后,对供销社仅限收购主要农副产品和购买化肥、农药的贷款。1968年
末,贷款余额922万元。
1969年后,供销社经过体制改革,退还入社股金,成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需各项资金
皆系银行贷款,贷款规模逐年上升。1971年末,贷款余额为1101万元,到1979年末,增至23
30万元,比1969年增长1.93倍。1980年,对供销社贷款采取“边贷边报”、“急需资金银行
在供销社贷款中调剂解决”的措施,投放贷款为16402万元,收回16119万元。1985年,全区
供销社独占农村市场的局面被打破,供销社经济效益受到冲击,贷款有所下降,当年贷款10
304万元,收回8927万元。
1990年,全区供销社经营亏损,贷款额仍高达13139万元。1991-1992年,扶持供销社企
业扭亏增盈。1992年发放贷款19896万元,收回贷款18228万元,保证了供销社收购农产品和
山产品所需资金。
【乡镇工业贷款】 1960年,各级农行对社办的工业发放贷款,当年贷款余额52万元。
1961年,社办工业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发放,出现无限制地贷款倾向,年末全区社办工业贷款
余额增到66万元。1962年根据中央精神,停止了对社办工业贷款,并逐渐收回陈旧贷款。19
63年收回贷款54万元,剩余贷款豁免。1970年,开始对“五小工业”发放贷款,当年贷款余
额19万元。到1973年,贷款规模年平均为17.25万元。1974年,恢复社办工业贷款,放松“五
小工业”贷款管理,1975年,贷款余额达到42万元,比1970年增长1.21倍。其后,贷款规模
逐年扩大,到1980年贷款余额达到383万元,比1975年增长8.12倍。1985年后,支持乡镇企业
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使贷款余额逐年增加,到1990年,贷款规模达2307万元。
1991-1992年,重点支持区内影响较大的支柱型乡镇企业,两年累计投放乡镇企业贷款
达到4394万元,收回3316万元。
三、国营农场贷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1955年,地区人民银行开始向国营农场发放此项贷款,到1957
年末,贷款金额仅有1万元。1958年,由于国营农场的迅速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
供应和管理,贷款余额增至29万元。1959年一度暂停,1960年恢复,到1962年达1703万元。
1963-1968年,清理农场积欠贷款,并将此项贷款转由国家财政全部拨发,并偿还银行贷款
。到1968年末,国营农场流动资金贷款余额降至216万元。1969年,银行对国营农场增加了商
业商品流转贷款,当年贷款余额为1333万元,比1968年增长5.17倍。以后此项贷款规模逐年
扩大,到1974年末,贷款余额达4038万元。1975年是农业丰收年,收回农场贷款1880万元。
1979-1982年,根据国家“优化农贷投向、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的方针,增加农场工商业、
种子和小型设备贷款,4年共发放贷款53054万元。1985年开始对自负盈亏的家庭农场和种植
业、养植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额为738万元。到1986年末,贷款规模达到32468万元。
1989年,九三农管局支行划出后,流动资金贷款规模下降,到1990年末,降为25206万元。
1991-1992年,为实施国营农场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对生产名优产品、开发
新产品企业,以及出口创汇企业给予重点支持,两年累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7638万元。
【技术改造贷款】 1979年11月,银行对国营农场开始办理设备改造贷款,1980年贷款
余额1431万元。1981年,又增加国营农场实行机械化开荒设备贷款,当年贷款余额1571万元
。1985年,支持农场技术改造发放短期贷款135万元。1986-1990年,支持国营农场产业调整
,对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发放贷款,5年累计发放技术改造贷款2928万元
。其中,投资性贷款1763万元。这些项目实现和新增产值11285万元,创利税1370万元。199
1-1992年,支持国营农场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9个,发放贷款739万元。到1992年末,全
区农场技术改造贷款余额达1355万元。
四、信用社贷款
【集体农业企业贷款】 1969年,信用社开始对集体农业企业贷款,当年贷款余额17万
元。其后,坚持“谁借谁还、到期归还”的原则,并针对需要发放了社队机械化贷款,贷款
数量逐渐增加,到1978年全区信用社对集体农业贷款余额累计1131万元。1980年,根据中央
“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对集体农业企业“择优贷款”,1982年
贷款1921万元。1983年,对集体农业贷款转向“三户”(承包户、专业户和重点户),年末贷
款额降至1684万元,收回12万元。以后对集体农业企业贷款逐渐下降,到1985年降到244万元
。1986-1990年,重点支持农村“三户”和乡镇企业,使集体企业贷款继续下降,5年共发放
贷款1468万元,收回率为102.5%。1992年末,集体农业企业贷款额略有回升,达496万元。
【乡镇及其它企业贷款】 1971年起,信用社开始对乡镇企业发放贷款,当年贷款1万元
,仅占信用社各项贷款的1%。之后,数额一直稳定。
1982年,开始增加乡镇企业贷款规模,到1987年增至517万元。1987-1990年,加强信用
社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一、二级乡镇企业及其它企业的创汇产品,4年共发放贷款4883万元,
占信用社各项贷款的23%。1992年,除支持原有企业发展创汇产品外,还对新崛起的企业实行
重点扶持,全年累计贷款8175万元,占信用社各项贷款的44%。
【农民及个体贷款】 信用社自1951年开始对农民贷款,但一直只限于对生活困难农户
,贷款量较少。自1964开始,增加了农民副业生产的投入,加大了贷款规模。到1965年,全
区信用社对农民贷款达到38万元。
“文化大革命”时期,贷款管理放松,贷款增幅较大,1969年增至83万元,1970-1981
年间,每年平均贷款40-60万元。1982年,贷款重点转向支持农民家庭副业生产和多种经济
的生产,当年贷款228万元。1983年后,信用社重点支持“三户”,同时对生产、运输、加工
、供销、服务的个体经济户予以扶持,到1985年贷款规模达到1905万元。
1986-1990年,继续支持农村“三户”及多种经济户的发展,5年共发放贷款26383万元
,收回率为96%。1991年,实行了1个支行包一个乡、1个所包一个村、一个信贷员承包3-5户
的办法,到1992年,两年累计贷款17525万元,占全区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的44%。其中,农
民及个体户贷款37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