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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业贷款

第三节 商业贷款


清朝光绪年间,区内仅有瑷珲城的两家当铺向瑷珲、黑河一带的商户发放贷款。民国年
间,黑河街内的永济当、同济当、惠民当等均以月息4分、限期18个月的条件对街内商店、个
体商户发放贷款。1932年8月,马占山在黑河开办了利民当,以月息3分、限期12个月的条件
放贷。东北沦陷后,新民当以月息4分期限13个月的苛刻条件放贷,当年发放贷款25000元。
1936年,伪满中央银行黑河支行对瑷珲、黑河的商户发放贷款50000元(伪币),当年收回373
35.16元。1943年黑河商工合作社和兴农金店分店以商品、房产作抵押,对黑河、瑷珲、孙吴
、北安、嫩江等地发放商业贷款。
建国后,人民银行黑河地区支行于1951年开始向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发放流动资
金贷款,支持公有制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当年贷款余额为57万元,占工商信贷的98.28%。19
52年,开始向国营粮食企业投放贷款,贷款余额增至129万元,比上年增长1.26倍。1953年,
商业信贷按库存物资核定,为使公营企业在流通领域中占主导地位,实行重点支持公营企业
信贷,适当控制私营商业信贷。到1957年,贷款余额达到801万元,比1952年增加了5.21倍。

“大跃进”开始后,经济环境过热,商业信贷敞开供应,1958年贷款余额增至1787万元
,出现了盲目收购、挪用资金、赊销占用等现象。1962年后,改善信贷管理,银行深入企业
协助清仓查库,清理积压和挪用。在增加产品收购的同时,控制不合理贷款,到1965年,贷
款余额降至8525万元。在“文化大革命”中,实行低息政策,在信贷上搞平均主义,导致信
贷投放增加、商品积压、资金呆滞。到1976年贷款余额高达19252万元,比1965年增加1.25倍
。1977年后,开始运用经济手段管理信贷,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产销合同核定
发放贷款,促进了商业企业改善经营,提高效益,到1982年商业贷款达到31264万元。1984年
后,对商业企业全面实行存款分户管理,以销定贷,新增服务行业设备贷款、新建企业贷款
、企业改建改革贷款。到1985年,贷款为50006万元,比1976年增加了1.60倍,占工商信贷7
8%。1990年为适应改造开放的需要,重点支持黑河市俄罗斯商品一条街建设,投资性贷款高
达2亿元。到1992年全区商业贷款为225580万元,占工商信贷的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