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理赔

第三节 理赔


1958年,沿江部分城乡遭受水灾,这时保险费总收入不到6万元,而水灾一次性赔款达8
万元,使受害者在经济上得到补偿。
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以后,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扩大,理赔也逐年增多。1985年,嫩江
县多宝山铜矿发电厂因雷击损失一台1500千瓦发电机组,保险公司及时给予18.6万元的赔偿
。1986年,德都县连续3次发生地震,使县内部分城乡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桥梁遭到不同
程度的破坏,省、地、县保险公司给予合理性赔偿达430万元。1990年,保险公司理赔各种保
险5000余件,赔款604万元。1992年,办理理赔8155件,赔款1415.8万元,占保险总收入的5
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