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十八篇 司法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清时期,瑷珲副都统衙门的兵司内设有街道厅,负责排解纷争、搜捕赌犯、缉拿盗窃等
。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瑷珲副都统姚福升在瑷珲城成立了巡警总局,同时在瑷珲设巡
警所,在黑河设巡警分局。1909年(清宣统元年),巡警总局改编为巡警事务所,巡警所改为
巡警分驻所,巡警分局改为警察事务所。1915年(民国四年)12月,黑河道尹公署设立黑河警
察厅,下辖警察所23个。1933年日本侵略者侵入黑河,黑河警察厅改为伪黑河警察署。1934
年12月,成立了伪黑河省公署警务厅,下辖8个县警务局,伪黑河警察署划归伪瑷珲县警务局
管理。1935年9月,伪黑河警察署与伪黑河国境警察队的一部分合并,成立了伪黑河警察厅,
归伪黑河省公署警务厅领导。1938年12月,黑河警察厅又与日本领事馆警察署合并,成立伪
黑河警察署,直至1945年光复。
1945年11月黑河地区行政办事处成立后,下设黑河地区公安局。此后其名称多次变化,
先后为瑷珲县公安局、黑河治安维持会公安局、黑河公安处、瑷珲县公安局、黑河地区公安
总局。到1950年,黑河地区公安分处改称为黑河专署公安处。期间,地区公安局与瑷珲县公
安局几经合分,各县亦设立了相应机构。
1967年1月,黑河专署公安处被群众组织夺权。4月,黑河地区革委会设人民保卫部(简称
人保部),统管公、检、法三机关工作。1968年1月,又对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
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黑河地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直至1973年4月,军管会和人保部同
时撤销,恢复黑河地区公安处的名称。1975年,黑河地区公安处改称为黑河地区公安局。19
79年2月,又改为黑河行署公安局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