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治安管理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东北沦陷后,日本侵略者为实行殖民统治,于1933年(伪大同二年)颁布了《暂行保甲条
例》和《暂行保甲法》。伪黑河省公署将城乡居民按10户1牌、10牌1甲、10甲1保进行编制,
并将保、甲中的壮丁抽出编成自卫团,担负对所谓紧急危害进行警戒防御任务。保、甲、牌
长及自卫团团长均受伪警察署署长领导。到1936年,伪黑河省计有19保、118甲、1084牌和7
7个自卫团、2998名自卫团团员。
1945年11月民主政权建立之初,区内匪情严重,社会治安混乱,公安机关在进行剿匪的
同时,加强了社会治安管理。在农村成立了不离开村屯、不脱离生产的自卫队,负责站岗放
哨、盘查行人、监视土匪及本村屯坏分子的活动。1946年5月,为防止匪患,全区普遍发放了
《居民证明书》。1948年后,加强了边境管理,沿江村屯封江后在国境线上培植树条,自卫
队放哨巡逻,严防坏人偷越国境。1949年,全区进行了复查户口,发放居民证、司机证、用
枪证、工作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工作,并建立健全了外来人投宿登记等制度,社会治安基本
稳定。
建国后,社会治安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了全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顺
利进行。
一、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初期,全区各县公安机关对旅店、废旧物品收购、刻字等特种行业加强了管理,实
行开业批准、定期汇报、人员培训等制度,有效地控制了嫖娼、聚赌、销赃现象的发生。地
区公安处规定了《旅店管理办法》,挂在每个旅店门前。旅客住宿必须携带居民证或旅行证
,店主不准勾结、隐藏土匪与坏人。以后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颁布,对特种
行业管理逐步完善。在1983年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下同)中,各县公安
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了整顿,发布通告,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治安责任制。对问题严重的单
位,令其停业整顿,对无证经营者予以取缔。1987年以后,根据改革开放和个体旅店猛增的
实际,在专项治理中查封了一批非法旅店,处罚了365名有问题的从业人员,还在旅店中查出
违法犯罪分子2325人。在对全区253个废旧收购网点的专项治理中,取缔了62个、查封了4个
收购点,查处了28名有问题的从业人员。专项治理后对合格的旅店、收购点发放了统一的特
种行业登记证。
二、枪支、爆炸物品管理
1949年10月,对全区散存在群众中的日伪遗留枪支、弹药进行了一次清缴。同时对工作
需要持短枪和猎枪人员逐一审核,不符合持枪条件的将枪支缴回。对应持枪人员发给持枪证
,加强了管理。1981年,全区按新的《枪支管理办法》,对民用猎枪、运动枪和政法、要害
部门的枪支进行了一次审查。1983年,针对青少年私造火药枪、匕首等凶器越演越烈的情况
,全区在同一时间进行了一次大收缴。各县(市)还对砂枪、小口径步枪进行统一保管,对军
用爆炸物品仓库和枪支弹药库亦定期进行检查。1986年,行署公安局与有关部门共同颁发了
《关于鄂伦春族猎民枪支管理规定》《民兵武器管理规定》《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全区还
收缴了不符合配带范围和违反规定的枪支550支,促进了社会安定,减少了隐患。
三、取缔各种社会丑恶现象
解放后,人民政府曾多次发布取缔娼妓的通令。1947年春,公安局到各妓院进行调查登
记,6月颁布了解放妓女的公告,并妥善安排了妓女出路。从此,娼妓在区内绝迹。1950年政
务院颁发《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后,黑河专署成立了肃毒委员会,由宣传、公安部门负责
宣传。广大群众提高认识后,检举了许多外地到黑河地区贩毒分子和种植罂粟分子,使贩毒
分子受到惩罚、吸毒分子受到教育,并强制戒毒。此后,贩毒、吸毒亦在全区灭迹。
1979年以后,聚赌、卖淫、吸毒等丑恶现象又在区内出现,并不断蔓延。1983-1986年
“严打”期间,公安机关开展了以“扫黄”为重点,取缔各种社会丑恶现象的突击行动。19
81-1992年,全区查处嫖娼、卖淫、赌搏、贩吸毒案件3000余起,收缴淫秽录相带、淫秽扑
克等1000余件,净化了环境,保证了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四、公共场所管理
黑河地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以属地派出所为主。同时,各县(市)还成立了巡警队、联防
队,定期巡逻、定点看守,防范可能发生的纠纷和案件。农贸市场由公安、工商、税务部门
共同管理,对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的不法分子进行打击、取缔。对影剧院、录像厅、饭店等
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外,还设立治安员,对扰乱秩序的分子当场拘留、处罚,以保证正常营
业。
五、治安处罚
1986年9月国家颁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使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人员惩处有法可依
,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1987年,全区受理1550起治安案件,对2656人次进行了治安
处罚。随着黑河的对外开放,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受到治安处罚的人数也逐年增多。1989、
1990年,全区分别受理治安案件1730、1416起,实行治安处罚3046、2659人次。1992年,受
理治安案件2875起,治安处罚4783人次。
六、户籍管理
建国初期,根据东北公安总处颁布的《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地、县公安机关加强了全
区的户口管理,建立住户、工商、公共、公寓、寺庙等类户口。自政务院颁布《户口登记条
例》和公安部颁布《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试行规定》以后,地、县公安机关加强了对户口迁出
、迁入、出生、死亡、常住、暂住、变更、更正等户口登记管理,严密了手续制度。城镇每
两万人、农村每个乡设一个派出所,设专人管理户口。到1991年,全区共有户籍警察298人。
为便于管理,建立了户籍档案,使户籍警察对辖区内人口情况,特别是重点人情况了如指掌
,为打击犯罪和人口普查等工作提供了方便和依据。
七、边境人口管理
【居民身份证 边境通行证】 黑河地区边境人口管理一直比较严格。1949年夏,地区
公安分处为全区16岁以上城镇居民发放了东北公安总处统一格式的《居民证书》,出入黑河
地区均需持有黑河地区发的居民证或省公安处发的旅行证,外籍侨民进入黑河地区需持有省
公安处的护照证明。1963年中苏关系紧张后,区内边境5县(原辖区)又统一为16岁以上居民发
放了《边境居民证》,区内南两县和外地区人员进入边境县份,需持有本人所在地公安机关
签发的《边境通行证》方可入境。1986年1月1日,全区开始发放全国统一的《居民身份证》
。到年底,全区已发证962361人,占应发证人数的89.1%。《居民身份证》发放后,边境县份
《边境居民证》同时作废,但外地人进入边境地区仍需办理《边境通行证》,直至1990年10
月废除。
【暂住人口管理】 建国初期,外地人到区内暂住实行挂条投宿,其亲属或旅店负责人
需带其证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改革
开放以后,特别是1992年3月黑河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开放城市以后,全区流动人口大增,平均
每天有5000流动人口进入黑河,暂住和流动人口达5万余人,使社会治安出现许多新问题。为
此,黑河行署公安局颁发了《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对暂任人口发放暂住证并登记造册。同
时,要求外埠施工队设治安员,订立遵纪守法公约。
八、治安保卫委员会
建国后,群众治保工作,城镇是由党支部保卫委员负责,发现问题向单位领导汇报。农
村有党支部的村屯,党支部内设公安员,区设公安助理,定期向上汇报情况。以后各单位成
立治安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1979年后,城镇各单位均
成立了治安保卫委员会,居民管理实行了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三位
一体”的管理制度,因地制宜组织各种形式的联防网、巡逻队。主要县(市)还成立治安联防
指挥部,组织退休职工、待业青年走街串巷保护企业、居民的财产人身安全。黑河市公安局
组建了由88人组成的居民治安联防网,将市区分成88块,定点、定人看护,减少了撬盗及流
氓案件的发生。农村则实行村治保会领导下的治安员承包制。1986年底,在全区933个村中,
有894个村落实了治安承包制,占95.82%,共设治安员17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