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清及民国时期,黑河地区没有检察机构。1937年(伪康德四年),伪满洲国在黑河设立伪
黑河地方检察厅和伪黑河区检察院(厅、院合署)及各县检察厅。伪黑河地方检察厅归伪哈尔
滨高级检察厅管理。
1951年,黑河地区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黑河分署,各县亦相继建立县人民检察署。
全区检察署均与公安处(局)合属办公,实行上级检察署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1952年9月,省
检察署黑河分署改称为黑河专区分署。1955年5月后,地、县检察机关先后单独组建。9月,
黑河专区分署又改称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只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文化大
革命”中的1967年3月,黑河检察分院工作被群众组织接管,至1968年1月,公、检、法三机
关实行军事管制,工作由黑河地区革委会人民保卫部统管。1973年黑河地区公安处恢复后,
代办检察业务工作。1978年,根据《宪法》规定,恢复建立了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和各县
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受上级检察院领导,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直
至1992年未变)。另外,1979年筹建了黑河分院领导下的黑龙江省北安劳改检察院,1981年撤
销。1983年又组建了通北、沾河两个林业检察院和北安农垦检察院。其中,林业检察院归黑
河分院领导,农垦检察院直接归省院领导。1984年通北、沾河林业检察院又划归松花江林区
检察院领导。1990年5月和1992年底,黑河分院和各县(市)检察院分别组建了反贪污贿赂局。
1992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河分院下辖黑河、北安、五大连池和嫩江、德都、孙吴、
逊克7个县(市)级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