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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1951年,黑河地区检察机关与公安合署办公,审查批捕由政法联合办公室和党委负责,
检察署只履行法律手续。1955年,检察院单独组建后,将侦查、审判监督作为首要任务之一
,独立担负起审查批捕工作。到1957年,全区(原辖区,下同)共审查批捕反革命和刑事犯罪
分子418名。在审查、补办43名未办批捕手续的过程中,发现错案2件。检察、公安机关订立
了联系制度,检察参与公安审讯、拘押活动,发现审讯代替侦查、逼供诱供等违法现象,均
提出口头或书面建议,要求公安机关纠正。1957年下半年,在“左”倾错误干扰下,误认为
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矛头对内、束缚专政手脚”,因而工作中只注意配合,忽视了制约。
1958年,在政法“大跃进”中,简化了刑事检察内部手续,要求每人每月审查批捕结案25-
30件,影响了办案质量。1962年,开始纠正检察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扭转了同公安、法院之
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倾向,恢复了政法三机关工作联系制度。1964年,本着“放手依靠
群众办案”和“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检察人员都到发案地办案,对需批判的犯罪
分子,先斗倒再批捕;对轻微犯罪,只要低头认罪,群众管得了的就不捕不诉,全区出现了
“捕人少、治安好”的局面。1964-1966年,只审查批捕228人。
1978年检察院重新组建后,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积极开展了侦查监督,把打击
反革命破坏和刑事犯罪活动,保卫“四化”顺利进行作为主要任务,全面承担了审查批捕工
作。1979-1982年,全区年均受理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犯罪525人。审查后,批捕432人,不批
捕38人。从1983年8月开始,各检察院在地、县两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同公安、法院密切配
合,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为了加快办案速度,保证“从重从快,一网
打尽”方针和“稳、准、狠”原则的贯彻执行,各院都采取提前介入的方法,对重大、特大
案件主动参与公安的案情讨论、现场勘验和预审活动,把主要问题解决在提请逮捕之前,把
好批捕关。在1983年后4个月批捕的840名刑事犯罪分子中,有501人属重点打击的流氓、盗窃
团伙等七类犯罪分子,占批捕总数的59.64%。其中,10-12月公安局报捕当天,检察院即作
出批捕决定的人犯,占报捕人犯的90%(属七类犯罪达99%)。在侦查监督中,仅1983年就追捕
漏犯50人、纠正错捕19人、纠正违法12件,注意保护了“两户一体”(专业户、个体户、联合
体)的合法权益。1987年,各院制定了办案质量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当年批捕准确率达99.
8%。1990-1992年,全区受理审查批捕各类刑事犯罪1724件。审结后,批捕1537件、2016人
,不批捕96件、132人,退回补查109件、149人,提请单位撤回40件、57人,追漏捕11件、1
4人。
二、审查起诉
1951-1954年,案件起诉由公安预审部门写好起诉书,盖检察署章,只是履行手续。19
55年后,全区各检察院先后担负起审查起诉工作。到1956年,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
236件,审查后,起诉194件、免诉4件、不起诉25件、退回补查1件。1957年5月16日,黑河分
院第一次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发表公诉词。当年,全区出庭支持公诉147次,占法院审理起
诉案件的91.3%。出席法院一、二审准备庭87次。出席法院审理检察院抗诉案件二审法庭17次
。审查刑事、民事判决书副本和裁定书副本353件,发现各种问题22件、向法院提出抗诉8件
、建议14件,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12次。各县检察院均与法院建立了审判监督联系制度
。1958-1961年,全区检察机关审查后起诉各类刑事1809人,经检查起诉正确率为95.2%。1
961年,起诉案件出庭率100%。1963年,强调了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全区调整了
人力,将批捕、起诉做了适当分工。各院在出庭公诉过程中,配合法院对有教育意义的典型
案件进行大型公判41人次,并对重点案件发表公诉词,宣传法制,使1万多人受到教育。“文
化大革命”开始后,审查起诉工作中断。1978年全区检察机关重新组建后,审查起诉工作又
得以恢复。1979年,恢复出庭支持公诉。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监督
亦逐步开展起来,一年中全区向法院提出抗诉16件、17人,中级法院改判9件、10人,驳回5
件、5人。1982年,全区出庭482件、665人,发表公诉词364件、520人,其中效果较好的占8
1%,一般的占19%。爱辉、德都两县院审查起诉实现全年无错、无漏、无退补、无改变定性,
爱辉县院出庭工作经验在全省推广。1983-1986年的“严打”中,各县(市)院采取在公安预
审阶段就提前介入的方法,待案件移交起诉时,很快就交付审判。对一些团伙案件,有的院
还采取协同办案、各负其责、分别办理法律手续的办法。4年全区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
件2652件、3829人,审查后,起诉2205件、3025人,免诉103件、241人,不起诉20件、63人
。一审法院通知出庭2029件、2259人(人数不含1986年),全部出庭,发表公诉词1398件、15
33人;二审通知出庭2件、2人,亦均出庭。4年共提出抗诉24件、36人,改判3件、4人。从1
987年起,检察院自行侦查的经济、法纪案件起诉工作亦交由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起诉,加强了
内部制约。1989年,北安、德都、嫩江、黑河等院都与公安机关建立和完善了提前介入侦查
预审活动制度,到1990年对公安移送起诉案件提前介入率达22%,对自侦起诉案件提前介入率
达44%。1987-1992年,全区共受理审查起诉各类刑事案件3750件、5131人,审查后,起诉2
792件、3881人,免诉401件、580人,不起诉21件、43人,退回补查719件、1149人,移送单
位撤回48件、69人,追漏诉13件、48人(不含1989年),一审通知出庭2113件,全部出庭,并
发表公诉词。二审通知出庭4件,均出庭。向法院提出抗诉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