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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法纪检察

第三节 经济、法纪检察


一、刑事侦查
“文化大革命”以前,黑河地区没有经济、法纪检察之分,统称为刑事侦查。1955年地
县检察机关独立组建后,相继开展了对贪污、浪费等刑事案件的侦查。1956年,贯彻高检院
关于侦查工作“积极建设,大力开展”的方针,各检察院都把侦查工作提到检察业务建设的
首要位置。侦查范围是侵犯人身权利、贪污、渎职、破坏公共秩序、妨碍经济管理秩序和破
坏农业合作社及林业建设、护林防火等犯罪案件。为打开侦查工作局面,全区调配6名专职侦
查干部、1名兼职人员负责这一工作。各院采取依法侦查与发动群众调查材料、搜集证据相结
合的方法,一年受理各种自侦刑事案件108件,审查后提起刑事案80件,到年末侦查终结60件
。其中,起诉42件、不起诉7件、免诉4件、终(中)止侦查7件。1957年,省检察院提出“侦查
工作在保证完成批捕、起诉、劳改检察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使侦查工作有所收缩。1959-
1960年上半年,各院先后在机关、企事业和合作社等部门,对贪污犯罪的情况和规律进行调
查。调查中发现爱辉、呼玛两县院1955年8月-1959年7月,在受理的760件自侦案件中,职工
犯罪就有170件,占22.37%;而贪污、盗窃、侵吞公款案件竟达100件,占13.16%。1963年根
据上级规定,侦查范围是贪污、侵犯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已构成犯罪且需要依法处理的
案件。其中,贪污和侵犯人身权利案件是重点。并贯彻执行了自侦案件的办案程序和制度。
黑河分院和北安、德都、爱辉县院各设1名专职人员负责自办案件。在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斗争中,采取发案单位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及检察机关协同发案单位共同查处和检察机关自
侦等3种办法进行侦查。全年检察机关共受理自办案件25件、34人。在1964年社会主义教育运
动中,共受理违法犯罪案件10件、14人。其中,贪污、侵犯公共财产案犯11人,严重侵犯人
身权利案犯2人,打击报复案犯1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侦工作中断。
二、经济检察
全区经济检察始于1979年。到1980年末,全区共立案40件,其中贪污案23件,占57.5%。
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下发后,全区各院突击查办了重大、现行和国家机关、企事
业内部发生的案件。全年立案82件、110人,立案数是前3年总和的1.14倍。在立案的110人中
,城镇干部占36%,农村社队干部占18%。
1985年根据高检院“把打击经济犯罪摆在各项检察工作首位”的指示,各院从内部抽调
一批骨干,加强了经济检察力量,全区经济检察干警由23人增加到63人。同时,在金融、供
销、粮食等系统开展了系统清查经济犯罪活动。1986年,地、县两级检察院都建议党委成立
了各系统打击经济犯罪领导机构,全区形成了一个多层次、按系统、内外结合、齐抓共管的
打击经济犯罪总体作战局面。一年检察机关共协助、指导职能部门建立清查组织18个,清理
了5个系统10个单位,发现各类经济违法案件120余件,查出违法金额46万元。其中由司法部
门处理的56件、68人。嫩江县检察院全力以赴查出双山粮库贪污案件20件,其中特大经济案
3件、重大经济案件4件,收缴赃款33万元。1988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发出《关于
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后,全区检察机关利用一
切形式,大力进行宣传。黑河、德都、北安、嫩江等县(市)院召开兑现政策大会,到10月31
日共有32名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坦白自首,收缴赃款70余万元,获取经济犯罪线索70余件。
《通告》期满后,对拒不坦白自首的21名罪犯采取了逮捕等强制措施。分院反贪污贿赂局成
立后,加大了办案力度。1990年,全区受理经济案件263件,立案147件,是1987年的4倍。结
案139件,其中大要案22件,挽回经济损失178.7万元,是检察院重新组建后办案最多的一年
。1991年,按分院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意把打击、保护、服务三者有机结合起来
。德都县院在乳品厂挖出犯罪分子8名,收缴赃款8万多元,帮助企业清欠债务20余万元。同
时,协助厂领导整章建制、堵塞漏洞,使亏损百万元的企业当年增加产值13万元,减亏75万
元,恢复了生机。1992年,反贪污贿赂斗争把主攻方向放在破产或濒临破产、严重亏损企业
和不正之风严重的部门,以及中饱私囊或私分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等三个方面,全年受理经
济案163件,立案84件,结案75件(起诉23件、免诉41件、撤诉11件)。1980-1992年,全区共
立案侦查经济案件920件、1120人,其中贪污480件、588人,分别占52.17%、52.50%。结案8
45件,其中起诉367件,占结案的43.43%;免诉417件,占49.35%;撤诉61件,占7.22%。共挽
回经济损失88.2万元。
三、法纪检察
1955年6月,黑河分院设立一般监督组,采取“为中心工作服务,有重点慎重进行”的方
针,办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违法的案件。1956年,分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是对农村贯
彻执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各种粮食政策中的违法情况、工矿企业贯彻劳动和安全法
令情况及因官僚主义给国家与人民造成损失的案件进行监督。当年,全区办理各种案件70件
。其中,机关决议和措施违法4件、粮食工作中因干部失职造成损失的6件、农林方面违法21
件、侵犯人民民主权利方面违法12件、其它27件。这些案件处理结果:发建议书11件、作提
请书6件、口头建议9件、向党委作报告书9件、转有关部门处理21件、提起刑事案件12件、其
它处理2件。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根据高检院指示,停止了一般监督工作。
1978年,全区检察机关恢复时,法纪检察工作没有统一的立案标准。根据群众控告,到
1979年底全区受案24件。其中,刑讯逼供案8件、致死人命案7件、非法拘禁案5件、其它4件
。1980年,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区检察机关全面承担了法纪检察案件。从1982年
2月起,法纪检察实行“一杆子插到底”的方法,侦查、批捕、起诉均由办案人一包到底。法
纪检察的重点是严重破坏政策法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纵容支持包庇各种刑事犯罪
案件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案件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案件。1980-1983年,全区共受
理各类法纪案件106件,立案38件。1985年,开始执行省院《人民检察院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
准(试行稿)》。1986-1989年,全区共受理法纪案件289件,立案81件,其中“侵权”“渎职
”“重大责任事故”3类案件59件。1990年,开始执行高检院确定的“法纪案件立案标准”,
到1992年,全区共受理法纪案件319件,立案127件。其中“侵权”案34件,占立案的26.77%
;“渎职”案33件,占25.98%;重大责任事故案44件,占34.65%,其它16件,占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