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所检察
第四节 监所检察
一、劳改、劳教检察
1952年9月,黑河专区检察分署与公安处第一次对瑷珲监狱进行检察。1953年12月,按照
中央检查处理错案工作的指示,黑河政法三机关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区轻刑重判、长期在
押未决等4种案件进行检查,共发现有问题的案件11件,其中4件当即予以纠正。
1955年,黑河分院设立劳改监督机构后,贯彻执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
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开始对全区5个看守所1个劳改队试行不定期的重点检察。
1956年,经检察部门建议,将27名老弱病残犯人予以保外就医、假释处理。1959年国庆,根
据上级指示,对改恶从善的罪犯实行特赦两批共19人,占在押犯的5.26%。特赦后一个月内,
在押犯人坦白交待各种问题1800余件。1961年,贯彻“大搞改造”方针,加强了劳改检察工
作,全区对劳改、劳教、刑满就业3类人员普遍进行了一次审查。审查后,对35名确定为冤、
错案和562名解除劳教人员进行了妥善处理,而对有各种现行破坏活动的3类人员予以加刑。
全区共受理劳改再犯罪案118起,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就业农工和劳教分子犯罪案147件,有
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1964年,在打击“三类人员”再犯罪中,采取了多用说理
斗争、少用逮捕加刑的办法,起诉加刑人员明显减少,全区受理报捕“三类人员”仅有25人
,只是1961年的31%。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监所检察工作中断。
1978年监所检察工作恢复后,开展了案件复查和清理积案工作,继续打击在押犯再犯罪
活动。同年,执行了高检院制定的《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对劳改、劳教场所实行一周
一次小检察、一月一次大检察、节假日重点检察的制度。1981年,全国人大《关于处理逃跑
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公布后,全区集中开展了打击在押人员再犯罪活
动,全年共受理在押劳改、劳教人员重新犯罪案23件、36人,起诉20件。1985年,全区1790
名在押犯坦白检举各类案件3541件(检举重大案件378件),从而抓获犯罪分子48人,缴获手榴
弹1枚、子弹241发、手枪4支。通过劳改监督,全区纠正监管部门干警违法12件,办理干警违
纪犯罪案5件、28人。同年,检察机关向监管场所派驻检察员6人。1988年以后,打击重点是
脱逃和破坏监管秩序的“牢头”“狱霸”,执法检察重点放在管教干警违法违纪和纠正超期
羁押问题上。1990年,各驻场所的检察组都采取了与“两劳”人员家属通信、邀请到“两劳
”场所探监、邀请人大代表作报告等形式,对“两劳”人员进行帮助教育。驻华山劳改队检
察组为给劳改犯人出狱后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在监内开展技术培训,有31名犯人获得了县劳
动局签发验印的《技术等级证书》。1991年,分院总结了德都县院对劳改劳教人员在监内外
开展“一条龙”教育的经验,并拍摄了《为了明天的安宁》录像片,黑龙江省电视台和黑河
电视台都进行了播放。
二、看守所检察
1961年前,地、县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执行不定期检察,共23次。1961年3月,黑河分院对
爱辉、孙吴、逊克3县1960年到1961年3月执行拘留情况进行检察,共审查1261人。其中,事
实清楚、合乎政策、手续完备的993人,占78.75%;不宜拘留而拘留的223人,占17.68%;应
报捕或教养未报而拘留的9人,占0.71%;手续不健全的36人,占2.85%。还发现个别干警有违
法乱纪行为。1965年,根据战备形势和边境管理工作的需要,全区加强了对看守所的检察,
主要解决了在押人犯关押时间过长和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同监关押问题。1980年,还会同看
守所健全了各项制度,并对全区217个被收审对象逐个依法审查,对其中构成犯罪的25人予以
批捕,对一般违法的107人教育后释放。此后,各院还主动配合看守所、收审站加强了狱政管
理和生活管理。1983年下半年“严打”开始后,平均月羁押600余人,是上半年的3倍,一年
检察看守所237次。1987年,各院都把执法检察放在首位,重点是预防、纠正管教人员和看押
干警的违法乱纪、超期羁押问题。4次召集公安、武警联席会,研究解决检察出来的问题。1
990年,嫩江县院对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检察67次,发现和堵塞漏洞6起,纠正无证押人6起、
超期羁押5起、提前释放1起,纠正违法率达100%,纠正违法准确率100%,杜绝了各类事故的
发生。1991年后各县(市)看守所检察都开展了规范化建设。
三、社会改造检察
1959年,根据高检院的指示,全区开展了社会改造检察工作。检察院协同公安部门在“
以阶级斗争为纲”思想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改造检察:对全区当时认定的1280名地、
富、反、坏、右“五类分子”普遍进行一次评审。全年共批捕“五类分子”90人、管制31人
、重新戴帽24人、监督生产46人、批判斗争6人、劳动教养70人。1961年,地、县两级检察院
结合农村整风运动,有重点地对“四类分子”(不含右派分子)是否接受改造及其活动情况进
行调查,发现不少人借国家出现暂时困难和纠正工作缺点之机进行反改造。为打击他们的气
焰,当年逮捕现行犯罪的“四类分子”130人。1962年以后,对“四类分子”社会改造情况每
年检察1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断。
四、五种罪犯的考察
1978年重新组建检察院后,全区开展了对判处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裁
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5种罪犯的群众监改工作的检察,重点是对保外就医罪犯的考察。198
2年,各县(市)院配合公安机关对59名保外就医人犯进行调查,表现较好的29人、一般的22人
、不好的4人、又犯罪的4人。1984年,又对全区249名5种罪犯进行了全面考察,其中保外就
医91人、管制17人、缓刑125人、假释15人、监外执行1人。考察后各院都与有关部门建立了
联系、例会、考核、复查制度,整顿了监改组织,落实了帮教措施。从1986年起,全区每年
对5种罪犯进行1次全面考察,对失去保外就医条件的及时收监,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予以及
时处理。1991年后,全区各县(市)都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给5种罪犯建立档案、每年进
行1次抽查、与公安机关共同发信和要求5种罪犯写思想汇报等办法进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