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清时期,行政兼理司法,黑龙江将军衙门内设刑司,负责办理刑狱。民国时期承袭清制
。1929年(民国十八年),成立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构——黑龙江省高等法院黑河第一
分院。分院内设刑事、民事两庭,庭设庭长、推事。东北沦陷后,日伪政权仍延用民国的司
法机构。1937年(伪康德四年),伪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后,伪黑河地方法院由伪齐齐哈尔
高级法院管辖,下辖伪黑河区法院和漠河、鸥浦、呼玛、佛山、乌云、逊河、奇克7个伪兼理
司法县公署。1942年,伪黑河地方法院改由伪哈尔滨高级法院管辖,下辖黑河、奇克两个伪
区法院和漠河、鸥浦、呼玛、乌云4个伪兼理司法县公署。伪黑河地方法院约20人,设院长、
次长各1人,由日本人担任审判官和书记官长。内设刑事、民事、庶务、会计4课。受理所谓
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犯、违犯鸦片法犯等案件,其它所谓的政治犯和国事犯由特务
机关处理。
解放后,由于条件所限,区内亦是行政兼理司法。地、县政府内均设有司法处。1948年
,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将审判机关一律改称为人民法院。瑷珲、逊克、孙吴、呼玛县
人民法院归黑龙江省人民法院管辖。12月,黑河督察专署司法处改为黑河地方人民法院。19
49年6月,黑河地方人民法院开始领导全区各县人民法院。10月,黑河地方人民法院奉省院电
令改为黑龙江省人民法院黑河分庭,从此黑河分庭受省人民法院领导,下辖瑷珲、孙吴、逊
克、呼玛4个县人民法院。1955年3月,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新建了黑龙江省黑河地
区中级人民法院。1966年,黑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爱辉、孙吴、逊克、呼玛、嘉荫、北安、
德都7县人民法院。“文化大革命”中,审判工作由地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审判组负责。直至1
973年4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才恢复了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爱辉、孙吴、逊克、
北安、德都、嫩江县人民法院。1984年,新建了五大连池市法院。1990年,全区总计设立人
民法庭38个。其中,地方行政法庭32个、企业法庭6个。1992年末,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下
辖7个县(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