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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清时期,犯罪案件由黑龙江将军衙门刑司审判。初审判决后,案犯如不服判,可逐级上
诉。重大案件需上报朝廷九卿会审,最后奏请皇帝裁定。满人案件,汉官不能审理。
民国初年,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实行县法院、地方法院、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四
级三审”制。审判工作依据《中华民国法典》进行。东北沦陷后,伪区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为
单独审判官,审理二审案件由3名审判官组成合议庭。伪区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为不属他级法
院管辖的案件;地方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为重罪案件、情节繁杂的轻罪案件、禁锢刑罚
以上的案件。伪法院审判工作依据伪满洲国政府颁布的所谓“六法全书”,即刑法、刑事诉
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登记法、调停法。1935年(伪康德二年),伪黑河承审处受理刑事
案件225件。其中,原受理16件、新受理209件。至年末结案120件,未结案38件。伪黑河区法
院受理229件,其中原受理16件、新受理213件。至年末结案119件、未结案32件。
解放后,区内审判机构虽不健全,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惩处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巩
固了人民民主专政。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人民法庭条例及办事细则》发布后,全区审判
程序制度日趋正规。实行县、地区、省法院三级两审制。由审判员提出意见,经审判委员会
研究讨论后,进行判决。判处死刑,需分别经县、省政府主席批准后执行。1948年5月后,区
内各法院开始执行上诉制度。建国后,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区
地、县两级法院有法可依,依法办案,以镇压反革命和惩处破坏经济建设犯罪为中心,充分
发挥审判威力,打击阶级敌人的犯罪活动。1950年后,全区开始实行审判需经上级法院复核
制度。在“镇反”运动中,1951、1952两年全区一审反革命、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收案1796件
(原辖区,下同)。其中,反革命案件116件、占6.46%;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680件、占93.54%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1503件、1669人;宣告无罪57人;判处有罪人犯1380人,其中,死
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占3.5%,5年以上徒刑占8.4%。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
后,形成县法院、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国家最高法院4级体制,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区内各法院开始实行案件公开审判、一审陪审、合议等制度。审判工作重点是打击破坏粮
食统购统销政策、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施放“五毒”及反限制、抗拒改造和暗藏的、逃避
“镇反”的反革命分子。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以后,由于把法院依法执行司法制度视为资
产阶级法律观的产物加以批判,使办案质量失去了程序制度上的保证,公开审判、陪审、上
诉等制度被忽视,法院案件审理前不张贴布告,没有群众参加;上诉期限由10天改为5天。受
阶级斗争扩大化影响,审判刑事案件宁“左”勿右。1958-1961年,平均每年一审反革命、
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收案高达180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414件,占年均收案的22.96%,是镇反
运动中1951、1952两年年平均数的7.14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389件,占年均收案的77.03%
。年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1640件、1779人,宣告无罪8人,判处有罪人犯1714人,三大刑
占5.1%,5年以上徒刑占41%。1962年末,地、县法院上诉期限又改为10天。1963年,遵照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全区法院纠正了宁“左”勿右和盲目长
判的错误倾向,依靠群众,群审群判,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做到定性准确,
量刑适当。1963-1966年,全区年均一审反革命、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收案只有276件,是195
8-1961年年均数的15.30%;反革命案件收案年均19件,只是1958-1961年年均数的4.59%;
判处三大刑人犯比1958-1961年降低3.6%,5年以上徒刑亦降低9.3%;二审刑事案件年均结案
30件。“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程序制度完全被废止,阶级斗争进一步扩大化,严重混淆敌
我矛盾和罪与非罪界限,以所谓恶毒攻击罪大抓反革命,1968、1969两年接收反革命案件38
8起,竟占一审反革命、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收案数的41.7%,造成大量冤假错案。
1973年全区法院恢复后,审判工作以批林批孔为中心,以打击破坏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
动的犯罪为主要任务。各种法律制度开始恢复,除案情简单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外,案件审理
实行了合议制,但“左”倾错误影响仍未肃清。10月,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方针,
开始查处申诉案件。“文化大革命”以后,黑河地区和全国形势一样,刑事犯罪活动猖獗,
群众缺乏安全感,而政法机关对此却打击不力。1979年,全区一审反革命、危害社会治安案
件仅收案208件,仅是前几年平均收案数的一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三大刑、5年以上
徒刑和其它有罪人犯数均是最低的。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刑法》、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判工作有法可依,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下,严格按各项审判程序制度进行。根据“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
冤案”精神,全区各法院开始复查因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邓小平鸣不平遭诬陷迫害而被
判刑的三类案件,开展平反、纠正工作。1980年后,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对杀人、抢劫、强
奸、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地、县法院紧紧
围绕整顿社会治安,对少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犯依法坚决打击,对情节特别恶劣,危
害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同时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争取教育多数犯罪分子
,使区内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期间,全区经济案件大幅度增长,打击经济犯罪亦成为审判工
作重点。1980-1982年,新收经济犯罪案件634件。其中,贪污46件,占7.26%;盗窃公共财
物511件,占80.6%;诈骗公共财物34件,占5.36%;其它43件,占6.78%。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98人,5年以上徒刑85人。在复查“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冤假错案工作中,至1983年,复查
反革命案592件。其中,维持原判47件,占7.9%;改判75件,占12.67%;平反470件,占79.3
9%;在平反的案件中,冤杀11件13人;错杀6件8人。复查普通刑事案3378件。其中,维持原
判2978件,占88.16%;改判298件,占8.8%;平反102件,占3.02%。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
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
程序的决定》后,全区两级法院态度坚决,雷厉风行,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坚持依
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依靠群众,连续发动战役,集中搜捕,分别审理,成批
判处,有力地打击了一大批流氓团伙分子、抢劫犯和重大盗窃犯、强迫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
等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同时,适时召开声势大、威力大、震动大的公判大会,大振了人民
民主专政的声威。1983年国庆节和1984年春节前后,全区各县(市)都召开公判大会。北安市
顾英俊、姚百龙、孙景生3起流氓强奸案,案犯多数是市领导干部子女,其作案人数之多、犯
罪时间之长、气焰之嚣张、社会影响之大,均是区内史无前例的。经省高院核准,判处死刑
5人、死缓4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23人、定罪免处4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1983-1985年,在“严打”的3次战役中,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反
革命、危害社会治安案件242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1948件、2618人,宣告无罪24人
,判处有罪人犯2533人。在判处的有罪人犯中,属重点打击对象占50%以上。判处三大刑事犯
152人,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897人。二审反革命、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结案285件,其中维持原
判179件、改判59件、发回更审43件、撤回上诉4件。刑事审判监督结案676件,其中驳回449
件、改判179件、撤诉10件、其它38件。1986年后,危害社会治安案件虽稍有减少,但杀人、
抢劫、放火等案件仍有增无减。1990年后,区内经济犯罪收案数量和金额均有所增加,贪污
、行贿受贿案件比例增大,还出现了伪造货币案2件。1990-1992年,全区经济犯罪案件收案
297件。其中,贪污99件,行贿受贿20件,盗窃公共财产120件,诈骗公共财务10件,其它48
件。结案29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人犯247人,无期3人,5年以上徒刑63人。非法所得金额
万元以上35人。其中3-5万元3人,5万元以上2人。1992年,全区一审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收案
580件。其中,杀人50件、强奸50件、奸淫幼女22件、伤害136件、抢劫44件、流氓6件、盗窃
124件、诈骗15件、拐卖人口3件、放火9件、投毒31件、其它90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502件、670人;判处有罪人犯662人。其中,死刑19人、死刑缓期执行11人、无期徒刑19人、
5年以上徒刑240人。二审刑事结案33件。其中,维持原判24件、改判5件,发回更审3件、其
它1件。刑事审判监督结案65件,其中,驳回38件、改判19件、其它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