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东北沦陷时期,伪法院依据伪满洲国政府颁布的《民法》《民事诉讼法》《登记法》《
调停法》进行审判。伪区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为诉讼标的2000元以下的案件、建筑物的租赁
贷借案件、基街占有权案件、非讼案件;伪地方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为破产案件、不属
伪区法院管辖的案件。1935年(伪康德二年)伪瑷珲县公署受理民事案件347件,当年结案135
件,未结212件。
建国后,区内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与刑事审判基本相同。1950年,第一部《婚姻
法》颁布后,受旧婚姻制度束缚的青年妇女要求解除婚约,使离婚案件骤增。法院受理离婚
案件1950年为540件,是1949年的4.7倍,占当年民事案件收案的84%。以后由于一些人草率结
婚又轻率离婚,使离婚案件一直居高不下。这时期,房屋纠纷案件较多,多是城镇私房租金
、迁让纠纷。债务案件亦较多,并呈上升趋势。此间,各法院批判了“坐堂问案”的衙门作
风,实行巡回和就地审判,建立巡回法庭。并把调解当作重要手段,不能和解和不愿和解者
,不妨碍起诉。通过民事审判活动,调整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使许多激化到
边缘的矛盾得到消除或缓解。1950-1957年,全区法院民事案件年均收案730件。其中,离婚
案件463件,占63.92%;债务案件80件,占0.96%;房屋案件25件,占3.42%;其它162件,占
22.19%。审结结果年均调解329件,判决189件。1958年“大跃进”中,受“左”倾错误思想
影响,大刮“共产风”,无偿平调代替了民事主体之间经济往来的等价有偿原则,把正当的
民间有偿借贷关系视为资本主义自发倾向加以批判,公民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群
众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大为减少。最为明显的是债务和房屋纠纷案件,一年比一年少
。1961年,全区只受理债务案件10件。此后,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对无偿平调、占用
房屋问题作了纠正,债务、房屋纠纷案件才有所回升,1964年,全区受理债务案件85件。随
着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贯彻执行,赔偿案件逐渐增多,1964年收案达103件。这时期由
于盲目流入人口增加,重婚案件随之突出,审判原则是“废除重婚,维持原婚姻,一般不予
刑事处分”。1959-1966年,全区民事案件年均收案675件。其中离婚案件439件,占65.04%
;债务案件47件,占6.96%;房屋纠纷案件23件,占3.41%;其它166件,占24.59%。审结结果
年均调解348件,判决101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审判工作再次受到影响,收案数
量大幅度下降。1969年,全区民事案件收案仅有6件。以后虽有上升,但幅度很小。
1973年,地、县两级法院恢复后,全区民事案件收案数突增到704件,是1972年的7倍。
审判民事案件,凡是可以调解解决的,就不用判决;需要判决的,一般也要先经过调解;处
理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1979年,各县相继建立的人民法庭,就地审理、办结,方便了
群众。特别是对矛盾趋于激化的案件,能及时发现,迅速处理或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了一些
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这年,全区民事案件收案数突破千件。1981年又突破2000件。期
间,因道德败坏和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大量增加。第二部《婚姻法》实施后,当年收
案1435件,比1980年增加68.2%,以后年年超千件。与此同时,抚养、赡养案件收案数亦增长
很快,特别是赡养案件,自1981年后年年超过百件。法院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地、县两级法院根据“巡回审理
,就地办案”和“着重进行调解”基本原则,坚持疏导方针,把调解作为重要诉讼制度,使
绝大多数民事纠纷案件在审判人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对经调解无效的案件及时予以判决。
改革开放后,基于生产和经营需要,单位和个人间借贷频繁,法院受理债务案件逐渐增多。
1986年为691件,是1979年的14倍。到1988年,全区民事案件收案数超过3000件,1989年竟达
4896件。债务案件1989年达2068件,并且债务数量大、利息高,诉讼主体增多,地域扩大。
1990年,离婚案件也超过2000件,比1981年增加41.6%。这一时期,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历
史上遗留下来的房屋权益纠纷陆续诉请法院解决,房屋买卖、租赁以及其它以房屋为标的物
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并存,人际交往频繁,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
由100多件增至300余件。1992年,全区法院一审民事案件收案4700件。其中,离婚案件2531
件,占53.85%;赡养案件119件,占2.53%;房屋案件133件,占2.83%;债务案件1285件,占
27.34%;赔偿案件403件,占8.57%;其它229件,占4.87%。审结后,调解3135件,判决640件
。受理二审上诉案件181件。二审结案182件(含旧存案件)。其中,维持原判114件、改判31件
、发回更审16件、撤回上诉16件、其它5件。申诉案件结案37件。其中,维持原判25件、改判
1件、其它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