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纠纷审判
第四节 经济纠纷审判
1978年以前,黑河地区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均由工商仲裁部门仲裁,法院不予受理。19
79年后,绝大多数案件仍由工商仲裁部门仲裁,诉至法院的极少。1980、1981两年,法院只
受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2件。1981年末《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北安市
法院进行了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试点工作,并依法在地、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凡诉
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地区中级法院受案,以一审案件程序审理。不服中院一审判决
的,可上诉省高院,按二审程序终审裁定;诉讼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县(市)法院
作一审案件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上诉到中院,作二审终审裁定。
对执行农村承包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按省高院要求,由地、县法院受理,但不是大
包大揽,而是按《经济合同法》第54条规定,进行积极、试验性审理。1984年4月后,根据全
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决定,区内各法院将农村专业户与社、队之间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列
为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区内各法院受理一审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有明显增加,解决了
农民告状难的问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对合法合同予以保护;对虽属合法、但有较大
缺陷的合同,审判人员帮助修订、完善;对非法合同予以废除。依法保护了专业户、重点户
和经济联合体的合法权益。当年受理农村承包合同案5件,第二年即增长到16件。
在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经济
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度增长。1986年,全区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收案531件,是1983年的8倍
。其中,购销合同案件237件,占44.63%;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29件,占5.46%;加工承揽
合同案件8件,占1.5%;货物运输合同案件10件,占1.88%;财产租赁合同案件4件,占0.75%
;农村承包合同案件20件,占3.77%;债款合同案件14件,占2.64%;其它209件,占39.36%。
一审结案498件。二审收案21件,结案20件。其中,维持原判9件、改判3件、发回更审5件、
撤回上诉3件。申诉案件收案4件,结案3件。其中撤回申诉2件,其它1件。黑河市自来水公司
预购彩电一案,经有关部门处理后,尚有13万元本息未退还预定户。黑河中级法院受案后,
经审理判决市自来水公司退款付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中院认真做好执行工作,协助市
自来水公司解决筹款中遇到的问题,使所余本息于第二年春节前退还到预订用户手中,得到
原、被告的好评。1989年,全区法院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收案最高,达1003件。结案也最高,
为1019件(含旧存案件)。之后,经济纠纷案件虽有减少,但幅度很小。1992年,全区法院一
审收案825件,一审结案831件(含旧存案件)。二审收案123件,结案121件(维持原判74件、改
判28件、发回更审13件、撤回上诉3件、其它3件)。申诉案件收案17件,结案22件(含旧存案
件,维持原判16件、改判1件、其它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