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案件审判
第五节 行政案件审判
黑河地区行政案件审判工作始于1987年。法院审理案件没有具体法律,只是依照省高院
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由于大多数公民、法人对民告官信心不足,行政案件收案很少。1988
年以后,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案件收案明显增多。尤其是《行政诉讼法》颁布实
施以后,行政案件收案增长很快。在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以治安行政案件居多。其次是
土地管理行政案件、公路管理处罚行政案件、县政府处罚行政案件等。按《行政诉讼法》规
定,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了严把质量关,又规定所有的
行政案件,必须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减少或杜绝错案的发生。1992年,全区法院
一审行政案件收案28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5件、收审行政案件2件、土地行政案件15件、
城建行政案件3件、其它3件。结案29件(含旧存案件)。其中,维持原判9件、撤销3件、变更
1件、驳回起诉1件、原告主动撤诉11件、被告改变原具体行为原告撤诉3件、移送1件。二审
行政案件收案6件,结案6件。其中维持原判5件,改判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