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1、1982年,全区组建人民调解组织2154
个,有调解干部9100人,两年调解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8448件。1983年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开始后,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全区调解组织深入发动和耐心教育知
情人、受害者及犯罪分子家属,使他们消除顾虑,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促使犯罪分子及早认
罪服法。当年,全区调解民事纠纷11400件,是同期法院民事收案数的5.4倍,防止了大量纠
纷激化,避免非正常死亡39起。从1983年开始,在区内部分乡镇配备了专职司法助理员。到
1985年,有98个乡镇、街道、煤矿和农场配备了87名专职、11名兼职司法助理员,直接调解
处理各类纠纷1400件。1985年,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各类纠纷5512件,调解率达90%以上,调解
成功率达75%以上,防止非正常死亡26件、29人,帮助教育失足青年1183人。通过调解处理民
事纠纷,发现各类刑事犯罪线索多条,为公检法机关及时准确打击刑事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
。1986年后,区内由单一的司法助理员逐渐扩展为2-3人的法律服务所。1988年,全区有法
律服务所62处、103人。人民调解组织2813个。1989-1992年,共调解处理各类民间纠纷265
68件,调解成功率为9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3件、190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
件62件、183人,帮助教育失足青年2019人,为稳定社会,振兴经济做出了贡献。同期,乡镇
法律服务所直接调解处理各类民间纠纷6282件,协助办理公证25929件,非诉讼代理各类案件
928件,诉讼代理259件,担任法律顾问608家,代写法律文书4005份,解答法律咨询9324人次
,挽回经济损失587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