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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订中苏航政协议

第三节 签订中苏航政协议


不平等的《中俄瑷珲条约》规定,黑龙江是中俄两国“界河”,允许两国船只航行。实
际上,沙俄独占黑龙江行船之权,不准中国船只航行。清光绪、宣统年间,经清政府多次派
官员与俄方交涉后,沙俄开始为中国船只航行设起点、终点,后又让中方分摊历年修江道、
安灯照费用。1917年(民国六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黑河道尹张寿增以地方名义与
对岸磋商,“往返数月,几至舌焦唇敝,始经议定华船往来黑龙江办法4条:一是华船来往黑
龙江悬挂华旗。二是华船有华官署执照为凭俄官不得上船查验。三是俄税关及船政局不得查
验华船。四是华船停泊俄岸,如有装卸等事,当照俄岸章程办理。”为此,张寿增致电省府
,请先派船试航。1918年6月2日,“庆澜号”顺利到达黑河。从此,“中国官商轮船往来络
绎不绝,始得见黑龙江航线有中国国旗飘扬焉”。
由于苏俄财经困难,将40%的船只卖给华人,其余者划为全民所有。新成立的阿穆尔河流
域国家水道转运局所得航道工程管理的款项极少,不能维持黑龙江流域航道管理费用的支出
。因此,两国共管黑龙江航道问题提到日程。
1922年(民国十一年)6月27日,苏俄阿穆尔省国家水道转运局局长和中华民国黑龙江省黑
河道尹在黑河举行第一次会议,就双方共同“修理国际河流之航路工程问题”达成共识,并
签订了《黑龙江地方工程临时协议》。决定自博克洛夫(洛古河)起到嘎杂克维池止1703俄里
水道上,安设灯照、竖立标识和征收船只、木排所载货物、乘客之江捐。为更好地实现协议
条款,双方还建立了地方工程委员会。同时,还续订了《细则和收捐办法》,有效期一年。

1923年(民国十二年)10月28日,召开第二次协议会,签订了《民国十二、十三年黑龙江
等航行地方临时协议》,将过去“行船规划”改为附件附于《协议》之后。决定1923年、19
24年航路工程总预算额为5.5万元金卢布。其中,1923年为19250元金卢布,1924年为35750元
金卢布。
1925年5月18日,在黑河召开了第三次协议会。双方声明:1923年签订的《地方临时协议
》和附件,除第三个附件外,再延期一年,仍按旧章办理,有效期一年。决定“本年修江一
切经费总数不得超过44268元金卢布”。
1926年(民国十五年)4月21日,在黑河召开了第四次协议会议。会议决定对1925年(民国
十四年)签订的协议延期一年,决定本年预算为60031元金卢布。
1927年(民国十六年)1月10日,在黑河召开了第五次协议会议。会议决定对1923年双方签
订的《临时协议》和第一、第二附件再次延期一年。全年工程预算6万元金卢布。
1928年(民国十七年)1月11日,在黑河召开第六次协议会议。会议决定对1923年双方签订
为《临时协议》和第一、第二附件继续有效,再延期一年。全年工程预算6万元金卢布。同时
,还签订了《乌苏里江协议声明书》、《额尔古讷河协议声明书》。6月19日,在黑河还签订
了《挖江协议声明书》,对黑龙江上游由且尔年也夫至扎林达一段进行机器挖江。
1929年中东路事件后,中苏黑龙江航政协议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