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中苏国境河流航行例会
第四节 中苏国境河流航行例会
建国后,为加强黑龙江的管理工作,中苏双方于1952年建立了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
,在黑河先后召开了6次例会。
一、第十次例会
1961年5月30日-6月2日,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第十次例会在黑河镇举行。中方
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马明轩和苏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尤·波·克列姆辽夫出席了会议
。本次例会主席按规定由中方主任委员马明轩担任。
会议听取和通过了双方关于1960年航道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1961年航道工作计划,并
决定继续进行友谊水道整治工程,研究了1961年双方航运企业对中苏贸易物资的运量分配问
题。会上,中方同意苏方关于延长收灯日期的建议。
二、第十六次例会
1970年7月10日-12月19日,中苏第十六次航行例会在黑河镇举行。出席这次例会有中方
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张占德,苏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叶·依·普拉克辛。按惯例,本
次例会主席由中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张占德担任。
会议听取了双方1969年航道工作报告和1970年航道工作计划。双方议定中苏国境河流航
行联合委员会第十七次例会于1971年在苏方阿穆尔州的布拉戈维申斯克举行。双方于1970年
12月19日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分中俄文两种文本,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三、第十八次例会
1973年1月5日-3月5日,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第十八次例会在黑河镇举行。中
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张占德,苏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叶·依·普拉克辛出席了会议
。
会议听取了双方关于航行和航道的工作报告,商定了1973年航道工作计划,审定了未解
决的海损事故,研究了新航行规则草案。双方同意第十九次例会在苏方布拉戈维申斯克举行
。3月5日,双方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中俄两种文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四、第二十次例会
1977年7月27日-10月6日,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第二十次例会在黑河镇举行。
中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张占德等14人,苏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阿·米·苏霍夫等12
人出席了会议。双方听取了1974-1976年航行和航道工作报告,商定1977-1978年航道工作
计划,审查未解决的海损问题。
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苏方同意中方提出的航标变动建议47项,中方同意苏
方提出的航标变动建议101项。双方还同意共同的航标变动建议14项。二是苏方同意中方提出
的挖泥建议两项,中方同意苏方的挖泥建议15项。三是苏方同意中方提出的测量建议6项,中
方同意苏方提出的测量建议15项。
五、第二十二次例会
1980年2月5日-3月19日,第二十二次例会在黑河镇举行。中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王
源章等14人和苏方主任委员阿·米·苏霍夫等14人出席了会议。按惯例,本次例会主席由中
方主任委员王源章担任。
会议听取了双方关于1979年航行和航道工作报告,商定了1980年航道工作计划,审理了
海损事故。同时,经全体会议审查通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苏方同意中方航标变动建
议53项,中方同意苏方航标变动建议37项。双方同意相同的航标变动建议7项。二是苏方同意
中方挖泥建议4项,中方同意苏方在航道上挖泥建议17项。三是苏方同意中方测量建议15项,
中方同意苏方测量建议18项。四是中方同意苏方按第二十次、二十一次例会审定的工程方案
和协议,于1980年度继续在黑龙江中游兴东浅滩进行加深工程。
六、第二十四次例会
1982年2月10日-3月16日,中苏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例会在黑河市举行
。中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王源章等13人和苏方主任委员、代表团团长阿·米·苏霍夫等
14人出席了会议。
经双方商定,本次例会采取全体会议、团长会晤、工作小组会议3种形式进行。按此协议
组成了航道计划工作小组和审理海事工作小组。会上听取双方关于1981年航行和航道工作报
告,商定了1982年航道工作计划,审理了海损事故,审定了中苏双方关于航规某些条款澄清
和说明的建议。
经全体会议审查通过达成如下协议:一是苏方同意中方航标变动建议36项,中方同意苏
方航标变动建议35项。双方同意双方相同的航标变动建议2项,中方同意苏方在黑龙江中游设
置鸣笛标两座。二是苏方同意中方在黑龙江、乌苏里江主航道上挖泥建议6项,中方同意苏方
在黑龙江、乌苏里江主航道上挖泥建议19项。三是苏方同意中方测量建议15项,中方同意苏
方测量建议29项。四是中方同意苏方按着第二十次、二十一次例会审定的工程方案和协议,
于1982年继续在兴东滩进行加深工程。五是双方就3起海损事故达成协议,互不赔偿,予以结
案。对其他3起海损事故提交第二十五次例会继续审理。六是双方就《航规》某些条款的澄清
和说明的建议达成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