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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灾害救济

第二章 救灾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一、救济
建国初期,救灾工作执行“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
救济”的方针。生产自救主要采取交纳义仓粮的办法。1949年,开始建义仓。1951、1953两
年受灾后,贷出义仓粮12.4万斤。两年国家发放价值旧人民币7.1亿元的救济款物。其中,救
济粮118.99万斤、救济款4321万元、棉衣1200套、单衣1649件,并为灾区增加银行贷款指标
40%。共救济灾民2860户、8374人。1954年粮食统购统销后,义仓停仓。人民公社化以后,救
济工作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国家必要的救济”。1958-1962
年,区内连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在全国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共拨给黑河地区救灾款81
.92万元、单衣500件、棉布30万尺、棉花5.2万斤、棉鞋1.8万双。1963年,国家又拨给因连
年受灾而致使生活贫困的农民救灾款43.8万元、棉布27万尺、棉花4万斤、棉鞋1.9万双、玻
璃230箱,救济了11400户、49500人。1985年,全区农田受灾面积达44.6%,救灾工作改变了
过去单纯救济生活的做法,在保证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注重扶持发展生产,从根本上增强群
众的抗灾能力。全区共投放救灾款214.8万元,用于救济生活的占43%,用于生产自救的占16
%,用于扶贫的占41%;动员社会力量支持灾区物资核款151万元;各地政府放宽政策,开展生
产自救收入达1724万元,人均74元。1986年2月和8月,德都县龙镇和讷谟尔乡发生两次5级地
震,灾情严重,国家下拨救灾款461.5万元,是建国以来国家投放全区救灾款最多的一年。1
991年区内遭受水灾后,国家下拨救灾款226万元,维修房屋2874间(占倒房的24.5%);下拨救
济粮521吨。当年群众生产自救收入478.7万元,人均近百元。据统计,1951-1992年(不含1
955、1956、1960年),国家共为黑河地区拨发救灾款2816万元。其中,50年代年平均9.6万元
,60年代为18万元,70年代为20万元,80年代为187.8万元。
二、捐献
1951、1953年,全区部分农村受灾后,政府发动全区干部、职工和工商户支援灾区,共
捐献旧人民币1.5亿元。1987年大兴安岭林区发生特大火灾后,黑河地区为支援邻区,开展了
捐赠活动,共捐款25万元、粮票17.7万斤、衣物1.2万件。1991年,为区内灾民捐款83.16万
元、捐物折款26.1万元、服装1.45万件,为全国、全省灾区捐款40.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