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困难救济
第二节 困难救济
建国后,黑河地区救济对象主要是无生活来源、无固定收入、人口多劳力少、遇到意外
生活困难无办法解决和国家临时规定的特殊困难户。1951-1953年,全区共救济4636人次,
总价值27540万元(旧人民币)。其中,救济粮27.5万斤,衣服539套,现金12716万元(旧人民
币)。这些款物救济城镇困难户4207人,总值15325万元(旧人民币);残老收养74人,总值75
61万元(旧人民币);游民返乡41人,总值1656万元(旧人民币);临时救济314人,总值2998万
元(旧人民币)。1958年“大跃进”中,由于大办各种事业,有劳力的贫困户参加生产,临时
救济对象减少,当年救济5003人。其中,城镇1305人,农村3698人。共发救济款14.8万元,
棉衣500件。1962年,国务院规定,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由民政部门救济。黑河地区从196
4年开始执行,当年救济162人。此后,救济人数逐年增加。1985年,全区救济644人。其中,
享受开40%工资的185人,定期补助的459人。1992年,全区共救济411人,救济金额17万元,
人均414元。据统计,1964-1992年,全区累计发放救济款1806.3万元。其中,农村1142.7万
元,城镇478.6万元,精减职工184.9万元。累计救济146.7万人次,年均救济5万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