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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登记

第四章 社会管理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全区积极学习、宣传、贯彻。当年全
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716对,办理离婚登记661对。为了切实掌握《婚姻法》贯彻情况,1953
年,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调查,在1052名已婚男女青年中,自主婚姻占51%,半自主占42%,
变相包办婚姻占7%。1955年,根据国务院内务部公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全区统一了婚姻
登记申请、审查、登记程序,提高了登记工作质量。“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派性斗争或
政治见解不同等原因,离婚明显增加。1966年,全区办理离婚登记312对。1976年,根据省民
政厅的规定,全区在距县、乡政府较远的国营农场设了19个婚姻登记代办机构,并确定北安
市民政局为黑河地区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员进行了统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后,拨乱反正,平反了冤、假、错案,区内复婚人数逐年增加。1980
年,全区办理复婚登记305对,是建国以后复婚最多的一年。1981-1985年,全区年均办理离
婚登记483对。1986-1990年,平均办理离婚登记883对,比前5年上升82.82%。1992年,全区
办理结婚登记14055对,办理离婚登记83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