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殡葬改革
第二节 殡葬改革
一、推行火葬
1966年,省给黑河地区7个(原辖区)县民政部门下达编制21人,专门负责殡葬管理和筹建
火葬场工作。1968年以后,北安、德都、嫩江、爱辉4县相继建起火葬场,每年火化尸体数量
不多。1975年,全区加大了殡葬改革力度,并做出了相应规定。1976年,火化尸体1561具,
火化率为21%。1984年,火化尸体2273具,火化率为35.81%。1987年,北安市、德都县殡仪馆
分别被省民政厅授予殡葬改革工作标兵单位和先进单位。1989年,嫩江县以九三农场局为主
,各方面筹集资金建起第二火化场,解决了距县城较远农场和乡镇的尸体火化问题。到1992
年,各殡仪馆均设有火化间、停尸间、骨灰存放室、祭悼室、休息室,出售骨灰盒、花圈等
,向着服务一条龙、设备自动化、环境花园化的方向发展。1992年,全区有火化场5处,火化
尸体4683具,火化率为87.19%。
二、改革土葬
在推行火葬的同时,在没建火葬场的县或距火葬较远的偏远地区进行了土葬改革工作。
主要是利用荒山、脊地,由政府指定墓地,深埋不留坟包,不准乱葬,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提倡丧事从简。为净化环境,对少数乱葬或火化后又土葬立坟的进行处理。1984-1992年
,全区共平掉坟包887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