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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就业

第三十二篇 劳动人事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就业


解放前,区内私人开设的工厂、矿山、作坊和商号内的职工,均由业主招雇,用工期限
及工资由雇主确定,受雇者职业无保障。到1928年(民国十七年),全区有职工1万多人。东北
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达到掠夺资源、对苏联发动战争的目的,大量雇用中国廉价劳动力
,区内各业职工增加。
解放初,为恢复生产,安定居民生活,巩固新生政权,各行业根据需要,开始起用旧职
员及部分失业者。到1949年,全区职工达15191人。其中,地、县属职工9816人。1952年,专
署及各县成立了劳动就业机构,负责对待业及失业人员登记和安置。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
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工商业职工全部变为国家正式职工。到1957年,全区职工总数达49
674人(固定职工23420人),是1949年的3.27倍。其中,全区地、县属职工21845人(固定工20
994人)。1958年开始,区内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部分城镇街道妇女和农村闲散劳
动力被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职工人数增加。当年,全区职工总数增至66056人,比1
957年增加了32.98%。其中,全区地县属职工27887人(含固定职工25307人)。
60年代开始,区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批量使用临时工、合同工。到1965年,全区职工
达114546人,是1949年的7.54倍。其中,全区地、县属职工37173人(固定职工32486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生产力遭到破坏,劳动管理处于停顿状态,区内企、事业单位私招乱雇
现象时有发生,职工人数虽有增加,但劳动生产率下降。加之错误地批判刘少奇的“固定工
与亦工亦农”用工制度和“多用临时工、少用固定工”的主张,致使在安置待业人员就业工
作中出现重全民、轻集体和个体情况,助长了部分职工“端铁饭碗”和“吃大锅饭”思想。
1971、1972两年,全区有15595人由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到1972年末,全区职工已达320368人
,而地、县属职工就有65366人。其中,固定工57102人,占职工人数的81.36%。固定职工比
例比1971年增长了11.17个百分点。在临时工大批转为固定工的同时,全区又大批招收固定工
人。1971-1978年,地、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招固定工6226人。1979年开始,由于上山下
乡知识青年陆续返城和新待业人口的产生,全区城镇待业人口骤增。当年,全区地、县(市)
属待业青年达33129人。1980年以后,全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
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精神,全面进行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下,由劳
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就业等多渠道就业的方针。到1992年共安置
153865人就业,占待业人员总数的53.22%。其中,全民单位招工补员39736人、各类集体单位
安置86729人、个体就业11132人、从事其它或临时性工作16268人。年末全部职工总数达25.
89万人,其中全民职工20.46万人,集体职工5.4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