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保护
第二节 劳动保护
一、限制劳动时间
1951年,专署规定,锅炉司炉工每班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加夜班者补助1工薪分。195
4年,专署劳动科发布《关于限制工厂、矿山企业加班加点的暂行规定》,要求工人每天加班
加点不得超过2小时,连续加班加点不得超过4次,全月加点总数超过48小时,每月加班必须
超过48小时的,必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批准。对于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部门,应尽量禁止
加班加点。
二、安全生产
建国后,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区内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和生产部门都
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除坚持经常检查工作外,还坚持经常对职工进行劳动纪律及安全
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岗位责任制》,做到防患于未然,减少或杜
绝生产事故。
1960年,专署林业局、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迅速开展“十防一灭”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除对全区生产单位进行普遍检查外,对林区采伐、装卸、运输、火灾、水淹、触电、职
业病、爆炸、坍塌、坠落等10个环节进行了检查,坚决消灭死亡事故。为此,中共黑河地委
组成由2334人参加的6个大型检查团,414个检查组,深入生产第一线,进行检查工作。经检
查,共查出人身伤亡事故227人次。其中,死亡24人、重伤43人次、轻伤160人次。发现问题
16116件,就地解决15305件,占发现问题的94.97%,推动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之后
,有关部门除每年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检查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等情况。70年代
,对全区66个工厂和126个有毒有害作业点进行测查,发现尘、毒浓度都超过国家标准。为此
,省和国家先后拨款46万元对爱辉水泥厂、德都水泥厂、爱辉陶瓷厂、嫩江麻纺厂、北安石
棉厂等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一时无力改造的单位也相应采取了有效的治理措施,使
工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保护。1976年以后,每年都开展一次“安全月”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全区性安全大检查。1987年以后,全区每年都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市)安全办
主任会议。1990年,黑河地区安全协会成立以后,全区每年都开展一次“百日安全竞赛”活
动,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工人群众的自觉行动。同年,专员与各县(市)长签订了《黑河地区安
全工作责任状》,促进了安全生产,保证了经济稳步发展。
三、特种人员培训
为加强安全生产,注重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全区先后举办
了电工、司炉技术、锅炉水处理、机动车驾驶、矿山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干部的技术培训班
或学习班。仅1987-1992年,培训电工2906人、金属焊工1984人、登高架设工298人、机动车
司机169人、起重机司机520人、矿山安全员4000多人,并使特种人员培训工作向经常化、正
规化、科学化和系统化发展,减少了伤亡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