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任免
第二节 任免
建国初,地委书记由中央任免,地委副书记、专员由东北局任免,副专员或地直各部(委
、办、局)的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正副局长)、县委正副书记、正副县长,以及党群系统正副
科级干部由省委任免;政府(包括专署)系统正副科级干部由省政府任免。1958年后,正副科
级干部改由地委任免。“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管理失控,1976年恢复正常任免工作。副处
级干部改由地委任免,县(市)各部、委、办、局正职,乡党委书记、乡长由地委任免;县副
科级干部由县委任免。1980年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后,正副处级干部统由地委任免,县(市)科
级干部改由县(市)委任免,行署系列科级干部改由行署人事局任免。1984年开始进一步放权
,行署系列科级干部改由各委、办、局党组任免,而各委、办局的人事和政工科长,以及涉
外和未设党组单位的科级干部,仍由行署人事局任免。地、县(市)党政机关主要成员,还要
根据法律或程章由选举产生,并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履行任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