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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奖惩

第五节 奖惩


一、奖励
1950年底,举行专区直属单位首次鉴定评模总结发奖大会,除专区医院外,地委、专署
、公安处、消防队、总工会办事处、专区总社、银行、金矿局、贸易公司、林业公司、报社
、文工队、初小、完小、中学等单位,共评出一、二、三等模范工作者66人。1952年,在专
区直属单位评出58名模范工作者的同时,第一次评选出2个模范单位。1957年以后,执行国务
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促进了全区评功奖模活动的开展。此后,
全区各种模范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的人数逐年增加。1981年,《黑龙江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颁布后,奖励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新阶段,全区把建立
岗位责任制做为开展奖励的基础,实行季检查、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当年,地区直属单位
召开干部奖励大会,有57人受奖。1984年5月25日,行署人事监察局下发《关于在干部奖励工
作中掌握审批界限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划分奖励种类为记功、记大功、模范工作者、晋升
工资、提职和通令嘉奖等6种。1986年,根据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文件精神,把原6种奖励改
为记功、模范工作者、升级、通令嘉奖等4种。到1992年,全区共奖励30144人。其中记功19
260人、记大功2024人、模范工作者7678人、晋升工资994人、通令嘉奖188人。
二、惩戒
1952年,专员公署设立人民监察处,各县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具体承办对违纪干部的
惩戒工作。对违纪干部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
除等8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1959年,地、县监察机构撤销,1988年恢
复。1988-1992年,全区有602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干部分别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其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的
干部分别为147人、136人、97人、38人、28人、61人、47人、25人和2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