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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福利

第二节 福利


一、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 1953年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劳保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74-16.
2%提取。1978年又规定,企业福利基金除按工资总额11%提取外,凡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指标的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提取福利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979年又规定工矿企业
利润留成中的20-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商业企业也可将部分经理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干部福利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由上级财政部门按年划拨,从1964年开始
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区内干部福利费主要用于对生活贫困干部的家庭生活补助,少
部分用于集体福利事业支出。1962-1964年,全区补助贫困干部共2995人,补助金额达26万
元,占三年福利费支出的94.20%。1984年以后,改革福利费使用办法,把用于困难补助的福
利费改为用于扶持贫困干部脱贫致富。
二、医疗待遇
1946年11月,黑河专署规定,“凡政府职员、教员及各机关之公务员患病时可入和平医
院免费诊疗。其家属患病诊疗时,一律享受半费,但有特殊情况者也可免费。”建国后,企
业单位职工患病,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持医药费单据到单位核销,其家属也可享受半费医疗待
遇。各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患病可以到所在地指定医院治疗,医疗费全额报销。这种待遇
一直延续到70年代。80年代以后,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费或包
干使用,或按工龄长短有比例的核销。一般是按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工作单位和个人3方不同
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