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离休
第二节 离休
1980年9月29日,国家颁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区为51名干
部办理了离休手续。1983年,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开始为全区行政14级(含14级)以上
、18级(含18级)以上干部分别办理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手续。1985
年开始,为符合离休条件的1980年以前退休干部改办离休手续工作,当年改办653人。1987年
,全区为19名享受地专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安装电话,并开始为离(退)休干部办理易地安置手
续。到1990年,全区共为51名离(退)休老干部办理了易地安置手续,分别为57名、778名干部
办理了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手续。1992年统计,全区有离休干部共
2623人。在离休干部中,有原司局(地专)级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139人。另外,还有按规
定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的59人、享受处(县)级待遇的659人。